春节期间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吗?
——劳动用工合规
李天鸿 黄思莹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甲是A公司员工,春节临近,甲早早买好了车票准备回家过年,但A公司却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员工春节期间继续上班。为了回家看望家人,甲于是向公司递交请假条,但因公司一直未作出回应,甲只能留在公司加班。到大年初三,甲再次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一气之下直接离开了公司。
春节之后,甲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自己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甲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春节期间的工资。
问:甲的诉请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
【分析】
甲的诉请能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A公司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能强制员工加班,更不能因其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A公司违法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甲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甲在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加班,A公司应当按照甲每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费。
【合规建议】
公司为谋求发展,积极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