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登记案件中,大量存在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因此起诉登记违法撤销案。
这是典型的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之所以要行政先行,民事附带,主要原因是双方争议的标的是: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而该登记行为本身构成当事人的本质诉请,比如当事人已经交付占有,或者本身就占有该房产,从而并无实体的交付争议,只是对登记权属的恢复。
但是在法律行为尚在履行过程中,而不仅仅是对静态的权属的判定的情况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并不是终局的,而是行为上的,往往是了通过行政诉讼达成信息公开,调查取证,或者单纯的宣告违法的效果。
而直接的合同效力,履行顺序,善意取得等纠纷,还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但是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直接认定了名义登记人就是实际产权人,或者认定了在后登记人的优先保护地位,善意取得等,就可以一并处理,通过拒绝撤销的方式,确定权属。
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典型情况。
下面是具体参照案例:
一、过户材料虚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证不撤销
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标签:行政诉讼|房屋登记|房屋买卖|虚假材料|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00年11月,滕某提交虚假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向房管局申请将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亦系虚假。2012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诉请撤销房产证。
法院认为:
①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年11月,参照当时建设部《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对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权,故其依当事人申请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
②滕某申请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系虚假、伪造。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其提交材料齐备,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房屋移转登记,在整个行为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终因虚假的申请材料导致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实上错误,理应撤销,但因向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取得,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判决确认房管局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
实务要点: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即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行终字第221号“高某与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见《高国庆等诉四川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登记的审查范围及行民交叉案件的认定》(王佳舟、郭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