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根据《管理规定》对绿化工程的定义,其涵盖范围内的绿化及配套内容,要遵守管理规定,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代理机构在着手准备绿化项目招标文件前,要先识别下所属项目是否在以上范围内,并按管理规定内容执行。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根据建设部规定,绿化项目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即不再以“项目经理”负责,在设置招标条件过程中应注意负责人称呼的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资格,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另外,在设置绿化工程业绩的时候,要结合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设置业绩的前提条件(技术复杂)和河南省住建厅关于绿化工程业绩不超工程面积或造价的70%的规定,其他情况要慎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