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答辩人诉称事实与实际不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系于2018年年初经媒人介绍认识。被答辩人为与答辩人订立婚约,双方谈婚过程中被答辩人按照本地习俗向二答辩人给付了17000元订婚礼金,并购买衣物若干赠与答辩人。各自宴请了己方亲友。订婚当日,被答辩人赠与答辩人一枚戒指,被答辩人父母亲等亲友长辈还主动赠送给答辩人红包若干,作为订婚仪式中的流程之一。订婚仪式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每逢节假日及特殊纪念日,均会互赠小礼物和红包等,以增进二人间感情和作为节假日的庆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往对方家中探望时,为表尊重双方也会自费购买并携带礼品。但二人在订婚后的交往中,因二人性格不合,常因生活中琐碎事情偶有争吵,但被答辩人不能理性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反而采取过激行为致使矛盾扩大化,也让两家人深陷二人的摩擦当中,并最终导致两家人亲事不成,反而两家矛盾不断升级,被答辩人本人及其父母三番五次前往答辩人家中大吵大闹,让答辩人及家人生活无法安宁,身体和精神都备受煎熬。答辩人为尽快结束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纷争,在介绍人及双方亲友的居中协调下,答辩人将被答辩人赠与的17000元彩礼礼金全额退还给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一家当场表示不再以任何理由再向答辩人另行主张费用。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请要求答辩人返还其4万余元彩礼及钻戒之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
二、被答辩人诉请无合法性依据:
依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婚约订约双方未订立合法婚姻关系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礼金须依法返还。但应明确的是,其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彩礼礼金数,归结到本案来讲,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赠与给其的彩礼礼金仅为17000元现金,且根据答辩双方均认依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婚约订约双方未订立合法婚姻关系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礼金须依法返还。但应明确的是,其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彩礼礼金数,归结到本案来讲,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赠与给其的彩礼礼金仅为17000元现金,且根据答辩双方均认可了被答辩人已全额收悉了答辩人退还给其的上述礼金数额,对被答辩人主张要求答辩人返还其4万余元彩礼及钻戒。答辩人认为,首先该费用中部分系双方在订婚前后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性合理开销,另一部分虽然确系被答辩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给答辩人的,但其转账所依据的事实既非一般借贷行为,也不是为了支付约定的彩礼礼金,而是被答辩人在特殊节假日及双方生日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内,为增进二人感情而进行的资金往来,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赠与行为,对于赠与行为中发生资金往来的,依法属不应当返还的部分,且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交往过程中亦有赠与金钱及物品之行为,虽不是等价交换但也属于正常人情交往之行为。另需说明的是,导致答辩双方最终未订立婚约的原因并非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单方面悔婚,实则是二人在谈婚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而导致之结果,且答辩人在这段尚未合法化的准婚姻关系中付出了真情实感和精力时间,被答辩人可举证的仅仅是可量化的自身金钱开支,但对于双方剥离可量化的金钱开支之外的付出,这一损失是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的损失。故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于情而言违反物理人伦之必要;于法而言,机械嵌套不符合相应情形之法律法规条款,生搬硬照法律依据据以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请应依法不予支持,望人民法院从维护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