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丧偶或离异后再婚、重新组成家庭的,因再婚双方各自之前已有婚史生育史,以及各自的财产。因此,各自的遗嘱通常会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归自己的亲生子女所有。那么,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如列明再婚配偶享有居住权,法院是否支持?
由于想照顾尚未成家的孩子,但想把房屋产权给其他小孩,那么立遗嘱人想把房屋居住权给这个未成家的孩子,法院能支持吗?
且看今日案例分享:
1、杜某甲、杜某乙与李某甲承纠纷【案号:(2016)陕07民终533号、(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25号】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李某甲于1999年10月购买了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西路三号(汉中变压器厂家属院)1号楼304室房屋一套,李某甲于2003年7月20日立下房产遗嘱,该遗嘱载明:“兹有本人李某甲居住汉中市汉台变压器厂家属院一号楼A单元301室,户主李某甲,房产证号:汉台第某号是本人李某甲私有财产。因本人早年离异,因此房是我婚产财产,如今后再婚房屋产权归子女李某某所有。现任妻子只有居住权没有继承权。如我百年之后,由子女李某某全权收回房屋产权,它人不得干于(预)或私自占有居住。特立遗嘱为证”。李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其父遗嘱继承该房产,而被告杜某甲答辩其有诉争房产的居住权。
法官观点:被告杜某甲答辩称,依照该遗嘱杜某甲作为与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共同居住生活的合法继承人,具有继续居住使用被继承人房产的权利,但涉案遗嘱的内容明显不具备上述意思表示,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TiPS:法院允许产权与居住权分离,但该案中,法官认定被继承人没有为被告杜某甲安排居住权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法官对此的阐释更为清晰:“被继承人李某乙在遗嘱中明确在其死亡后,由李某甲收回房屋产权,他人不得私自占有居住,杜某甲要求享有居住权的主张与被继承人李某乙的遗嘱相背。同时,杜某甲在被继承人李某乙死亡时,另有住房一套,亦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而且此时距被继承人李某乙2012年8月29日因病去世已近四年,杜某甲要求继续居住涉案房屋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由法院的表述,不难看出,法院的审判逻辑是一看被继承人有无安排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如没有,则看第二个,即要求居住权的继承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
2、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号:(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147号】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唐雄耀于2011年7月8日去世,其生前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名下房产母亲应有永久性居住权,我去世后房子赠予儿子唐甲。”唐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该房产。
法官观点:认定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根据该遗嘱继承本案系争遗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了被告的居住权,现原告亦表示愿意保证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本院亦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本案值得注意的点:该案中,法官另行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酌情判决原告另行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即是考虑到被告岁数已大,又无生活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答案是肯定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被继承人的遗嘱安排,同意产权与居住权分归不同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