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是跪?是逃?还是被拘留?

被打被拘留

正义的进步


一.事件过程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淄博开饭店的张女士正在自家小店里忙碌,进来两个大男人,显然都喝了酒,其中高个子刘某的步态有点摇晃。

店里一个吃客和刘某打招呼,刘某很兴奋,大声寒暄着抓起桌上一瓶啤酒,用餐桌边沿撞开啤酒瓶盖,张女士制止刘某,同时递过去开瓶器。

刘某瞬间狂怒,一边大声辱骂,一边开始击打张女士,刘某人高马大,至少高出张女士一个头。连续三拳准确击中张女士头面部,每次打击时张女士都站立不稳,第三拳后,张女士已经被打倒在地上。

倒地的一瞬间,张女士从旁边桌上抓起一啤酒瓶,砸向刘某,这时,刘某的拳头还在不停的砸向张女士,两人同时倒地。

随后两人被拉开。张女士头面部受伤,刘某头上有个伤口在流血。警察随后赶到,两人被带到警局做笔录。

忍不住就跑


二.警察的判定

警察判定两人为互殴。

刘某被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认为张女士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张女士本来希望息事宁人,自认倒霉,于是接受了处罚。可是几个月后,刘某找上门来,要价四万元,扬言不给就要到法院告张女士。

张女士很憋闷,明明自己就是受害者,可偏偏无处讲理,受了欺辱还要被拘留,这就是“王法”吗?

三.艰难的维权路

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历时一年半,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判决结果并没有改变。

张女士提出监督申请,检查官介入后发现,刘某的面部轻微伤可能由倒地时撞击暖气片造成,而非张女士直接击打所致。法医鉴定支持这一推断,成为推翻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事实。

四年后,也就是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结合案件证据,法院认为,张女士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互殴案件的痛点

1.被打了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你被打死了,你才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才会有“法律工作者”为你讨还公道。

2.只要你动手,你就有错!法律工作者给你和个稀泥,你就和先动手的那一方“同罪”了。

3.不就是鼓励大家“宁进太平间,不要进班房”么?这到底是在鼓励犯罪者多干点犯罪事,还是鼓励被害者忍耐到死?

4.之前最高法的那些正当防卫反杀的案件在这些没有“死者”的案件中就不能作为指导意见了吗?5.遭受伤害时不能反抗只能受辱吗?这种法律公平吗??醉酒的人本来下手就没轻没重,打死打伤都有可能。

6.女老板都被打了三拳了才反抗,还说她不对,难道要等到她被打瞎、打残、打死了才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吗?

7.最后给她翻案甚至不是因为她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因为对方的伤是撞在别处造成的.

8.受害者不是武林高手,做不到每一下反抗都能恰好踩在法律红线之下啊?她不该保护自己吗?她应该被杀了才对吗?

9.挨打了,还手有很大概率是“互殴”。那怎么办呢?遇到流氓,就三条路?下跪求饶、逃跑、等死?


五.正义没有迟到

1.法院再审认定,张女士在遭遇刘某持续殴打、被压制倒地时随手用酒瓶进行防卫,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符合正当防卫要件。

2.山东省高院在改判中明确指出,“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处理不可取,强调需结合侵害的持续性、防卫手段的合理性综合判断,并指出“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完美计算反击方式”。

3.部分执法人员倾向于以结果为导向,忽视防卫情境。例如,张女士案中公安机关仅以“造成轻微伤”作为处罚依据,未充分审查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明确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修订旨在避免“和稀泥式”执法,要求司法机关优先区分加害者与防卫者。

5.法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苛求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精准控制反击力度,应站在普通人视角理解其本能反应。


六.公众面对伤害时的应对建议

1.优先保护自身安全:尽量通过躲避、呼救等方式避免冲突升级,必要时可采取防卫措施,但需以制止侵害为限。

2.固定关键证据:及时保存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后续认定。

3.依法维权: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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