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结婚两年后生下一个女儿,有了孩子后,秦某全身心的留在家中照顾孩子,王某在外工作,时间久了,夫妻双方产生了隔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三年后,王某提出离婚,秦某也认为没有生活下去的必要。
双方经再三的谈判决定协议离婚,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外,秦某因在外没有工作一直以来在家照顾孩子没有收入,王某有固定的收入,要求王某承担抚养女儿的全部费用。
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除了分割夫妻财产外,还要重视的就是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男女双方离婚后,两人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不会发生改变,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男女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的全部费用。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在一方有足够的能力保障子女生活所需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离婚后由该方承担抚养子女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王某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保障女儿的生活所需,秦某可以与王某约定离婚后由王某承担抚养女儿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