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30 闫安
商榷这个词有点文绉绉,但是比较礼貌。
正如主报告中所言:“诚然,《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的40个分报告和洋洋洒洒的100多万字还仅是学术探讨,充其量也就是政策研究,但绝不是“解决方案”,更不是什么“药方”,肯定存在不尽如人意或不“接地气”之处,甚至还会有疏漏”。
围绕《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的整体框架疏漏之处,提点个人浅见补遗。然后再尽可能围绕疏漏之处,分别展开。多一个视角,不是坏事。所以本文仅是开篇。之后是系列几篇围绕“疏漏点”的引申发挥。争取为养老行业发展做点贡献。
整个报告,分为年度发展篇、专题理论篇、政策建议篇、改革借鉴篇、域外动态篇等五个部分。总感觉缺少了个创新发展篇。
因为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么多年的实践,到现在都过去快接近30年了,我们不应还停留在专题理论、政策建议、改革借鉴、域外动态之类的层面。事实上,这个报告有政府官员领衔指导,有国内最顶级专家学者,也有各类金融机构的大咖参与,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及企业界的代表。
加上创新发展篇,整个报告分为六大部分,就比较完整了。作为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第一人口大国,这将是中国实践特色的世界性贡献。
其实,这在前人社部副部长,现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所写的序言中,已经有所点题。即第三部分,“如何以创新理念发展和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所言。例如重新定义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的边界,“鉴于我国在基本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中都有个人缴费,且都采取个人账户形式,……,不分机关、事业、企业,统称为职业年金”。“按照长期性和紧密度界定出第三层次养老保险的范围,不分具体产品形态,统一加注“个人养老计划”的标记,“绑定”在具有唯一性的社会保障卡上,递延纳税,提高管理效能”。等等。
顺着胡会长的思路,仅就第二层面的年金制度现状而言,现阶段我国就是“碎片化”和“抹墙泥”式的改革。更别谈什么“制度创新”和更热门的第三支柱了。所以理论研究更需要前瞻,更不能缺位。故此,报告中没有“创新发展篇”,殊可称之为憾事!
典型如职业年金的定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对比就知道,虽然同为第二层次、第二支柱,但“内外有别”。体现了中国传统的“身份、阶层”的划分特点。更别说从制度刚性、缴费强制性、待遇标准和养老替代率的差别上。
仅就对“职业”的定义上,就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社会分工是职业分类的依据。在分工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上,劳动对象、劳动工具以及劳动的支出形式都各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各种职业之间的区别。
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其中8个大类是:①专家、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者;②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③事务工作者和有关工作者;④销售工作者;⑤服务工作者;⑥农业、牧业、林业工作者及渔民、猎人;⑦生产和有关工作者、运输设备操作者和劳动者;⑧不能按职业分类的劳动者。这种分类方法便于提高国际间职业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和国际交流。
我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发布,并于1985年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这项标准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的同一性分类,即按其所属行业分类,门类共13个:①农、林、牧、渔、水利业;②工业;③地质普查和勘探业;④建筑业;⑤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⑥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应和仓储业;⑦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⑧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⑨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3其他行业。
可见,上述国际、国内的职业分类,都大同小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应该“平起平坐”,都是个“职业”。
但一涉及“养老”,就被区分开了。
我们的职业年金,特指机关事业单位。而企业年金,特指“市场化经营的企业”。这就是典型的身份、阶层取向的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差别。进而,在企业年金层面,又被各界诟病为国企“富人俱乐部”和广大中小企业低参与率的现实。其实,早在2012年,社科院郑秉文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大声疾呼:“制度“碎片化”仍是当前深化改革的大敌,是当前社保制度存在的一个“软肋”。
说回来。
第一部分,年度发展篇。
既然是《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既然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体系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该篇的分报告中,就不能只有基本养老参保状况及基金运行情况评估和企业年金市场状况评估三部分。不能缺失国家社保基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计划等部分的内容。可以有侧重。因为企业职工个人的身份首先是“职业”,人的身份或职业是流动的,养老积累也是多层次多支柱而且是动态积累的。既有基本统筹养老金,也有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及投资积累,也有个人的养老储蓄投资账户积累。它是一体的。因而虽然报告聚焦企业年金,但从报告的学术和理论研究角度,有必要系统关照。
第二部分,专题理论篇。
缺失了最重要的“养老金信托业”法的研究;缺失了整个养老行业都绕不过去的中国养老金指数的基准意义和实践运用、以及养老金资产定价理论模型算法的理论性研究。
《信托法》不同于《“养老金信托业法”》。这是第二、第三支柱年金乱想和矛盾的根源。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的说法,就是“从宏观看,法律基础不统一导致监管碎片化是根本原因。资产管理的本质是信托义务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实践中,《证券法》未定义“证券”,除股票、债券之外,很多具有可分割、可转让特征的财产权益凭证未被《证券法》认可。《信托法》只定义了信托关系,没有界定具体行为主体与行为规范。《基金法》没有定义“基金”,目前被狭隘地理解为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投资型信托、各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具有信托理财性质的公私募产品并未遵循统一的法律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上位法既有《基金法》,也有《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导致资产管理领域出现大量信贷业务与投资业务混同、买方与卖方主体不清的现象,“资金池”、“通道”、高杠杆结构化产品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业务屡禁不止。分业式监管叠加以机构为主的监管,导致大资管行业监管碎片化,业务标准与规则各异,监管标准与业务性质发生错配,风险属性和杠杆风险无法得到充分披露和有效监管,跨部门风险积聚且难以监测。寄希望于所谓的“监管竞争”来改善市场运行效率只能是缘木求鱼,分业监管同时叠加机构监管注定为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留下大量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空间,带来的负面影响已十分突出。”
——很明显,从我国大陆法系特征上看,制定和形成一部统一的《养老金信托业法》,应该是专题理论研究的重点所在。更不能缺失。
再说养老金指数问题。最早是由路透社推出的中国养老金指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有两个指数,一个是早在2013年就发布的中国企业年金指数•济安腾讯系列指数。它是基于不同的收益与风险偏好,将企业年金指数分为保守、防御、平衡、积极与激进等五个分指数,其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另一个,是2015年发布的中国年金指数和中国养老生命周期基金系列指数。基于养老金生命周期内生需求的投资默认选择,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对标公允合规的养老金业绩基准,就使得养老金资金的长期性信托合约化管理,有了“指南针”和“寻宝图”。
对于养老金定价研究,可以借鉴和学习由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教授创立,核心技术源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证券行业风险识别、监控与防范技术支持系统”。杨健教授提出的济安定价在投资价值实现、市场先生偏好、分类定价、时变动态定价假设前提下,基于分形市场理论,在基础分析、技术分析与投资组合三大投资理论之间构造的M2M模型,使得无论市场属于弱有效、半强有效或强有效,在各个板块的定价估值体系之间实现“动态负载均衡”。以指数为基准,结合人工智能,筛选帕累托最优投资组合,通过双向偏离分析,规避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选择性与非选择性、最大回撤与波动性等三类风险。回溯检验则将投资策略、配置策略、定价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发生的损益进行比较,以检验其准确性、可靠性,并据此对投资模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这样,养老金受托人才可以有效的实现战略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即养老金的逆周期投资特点约束。高估就低配,低估就高配,按照战略资产配置比例要求,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上涨高位时风险资产比例足够小,下跌低位时,又有加仓的空间。
可以说,杨健教授在我国养老金资产定价理论、模型构建、算法分析、实践应用,特别是养老金指数编制发布,公募基金和公司治理评价等方面,都已取得了经过时间检验的卓越成就,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成功实践经验一样,理应得到更多的行业性推广。
第三部分,政策建议篇。
政策建议篇的分报告12、13部分都是关于职业年金的。反证出《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的年度发展篇部分不能缺失职业年金的概括评估。
此外,既然是政策建议,就应该把主报告和分报告部分最核心的自动加入急迫性、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的重要性、合格默认投资工具的可行性、引入生命周期基金的可行性和急迫性直接作为政策建议,放在此部分。这是《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最核心的研究成果,是可以产生价值的政策建议,岂不更加的务实有效?
另一个,就是配合《养老金信托业法》理论和政策推进,借鉴国外经验,成立克服政出多口,分业监管弊端的统一养老金监管机构。
在收费模式激励上,进行权责利匹配性改革。这也是有依据的。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7条中:“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包括不限于受托费、账户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中介服务费的调整。现状是受托人承担了决定收益结果90%权重的资产配置重任,却不及投管人收费的1.2%的零头。账户管理和托管,本来是上限要求,按照规模性价比优势,就应该鼓励市场竞争原则,结果前些年还搞出了个逆潮流的行业自律公约出来?此外,账户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也可以借鉴国外按照资产规模大小的收费模式,与托管一致。而非按照人头计费。企业年金理事会既然是合法存在,要同法人受托机构一样承担责权,却又不让有营业性收入。也应该改革。
除此之外,养老金的自益信托特征,需要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即做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这事当下企业年金机构资格重叠,有投资人资格,有自己发行的养老金产品和销售,某种意义上,内部FOF就是典型,自己选自己。这需要进行市场化制衡,通过第三方服务,保持专业客观性,是重要制度保障。
特别是第三方的金融工程及投顾服务,对资本市场、基金评价、公司治理和养老金基准绩效跟踪监控的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四部分,改革借鉴篇。
借鉴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
国内,个人认为漏掉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养老金管理治理模式、运行机制、资产配置等方面宝贵的成功经验。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巡视员熊军博士的《养老金长期投资的“锚”》的里程碑式的总结。他认为,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目标和战略资产配置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达方式而已。战略资产配置的具体化,让基金管理变成了可操作的过程。使得战略资产配置能力真正成了受托人的核心职责和能力体现。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2000年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全国社保基金规模15年增逾74倍。
国内的还有,就是关于现有三只生命周期基金的初步实践与经验教训的总结。还可以挖掘很多。不应该算初步,因为汇丰晋信、大成基金早在2006年就在业内率先研发和创立了生命周期基金,与著名的美国2006年养老金改革几乎同步。
此外,近年智能投顾与养老金的结合,以及时髦的养老金行为经济学分析等,也是可以作为借鉴参考和研究的范畴。
第五部分,域外动态篇。
已经很全和权威,提不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