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刑法|正当防卫

总则-犯罪论-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1.防卫意图:黑吃黑也可以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按照客观防卫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图——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2.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注意假想防卫的处理。

3.防卫时间: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根据情况成立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
开始时间:危险面临说。
结束时间:危险排除说。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必要限度,通说是基本相适应和客观需要相统一说。

二、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都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质条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只是防卫限度的放宽,依然要求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前提条件。

其他正当化事由: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财产、名誉、自由、身体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含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法令行为(彩票、扭送现行犯)

正当业务行为(拳击、外科手术、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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