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费者想通过正常方式维权到底有多难?

在澳大利亚学习和生活的这段时间,一开始的小猫并没有很明显地感觉到不同地区或国家人民的福利差距以及服务态度。

然而回国的第一天,我突然就明白了。

由于没有悉尼直飞,小猫只能选择购买了联程机票。

两个航班之间的时间间隔长达三个小时,中间只需要简单的转机。

首先,如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延误,根本不可能出现赶不上第二班飞机的情况。

第一班飞机的始发站是悉尼,而当时悉尼已经不下雨了,并且环境非常好,没有雾霾以及所谓的天气问题。

结果这趟航班迟发了一个多小时。

而且不仅如此。

下第一班飞机的时候,我遇到的所有厦门航空地勤工作人员都告诉我,第二班飞机我是赶不上了,并且把我本来应该直达的行李扔了下来。

我被迫在行李转盘旁边等了一个小时,一个人孤零零地对着三个大箱子。

结果后来一看实际起飞时间距离我在行李转盘前的时间还有一个小时。

更重要的是,登机牌上明显地写着“登机口于起飞前15分钟才会关闭”。

这是否属于一种承诺,亦或是一种约定?

如果是,我根本看不出来有什么阻拦我去中转的理由,除非本来航空公司就是故意为之,恶意甩客。

甚至因为自己公司的原因延误,导致乘客不得不在机场滞留,厦门航空还要让受害者承担酒店单人房的费用。

这样已经不仅仅是无法满足消费者购买联程票的本来需求的问题了,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隐形伤害。

不必说很多人因为没能赶上下一班飞机而未能顺利完成工作或任务,从而被扣工资,被老板训斥。

甚至有人为了赶着回家看家人最后一面而买了这班飞机,却没能实现这个愿望。

一般消费者们购买联程票都是为了方便,行李直达,可以轻松一点,不用一直拎着太多东西。

然而这次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登机晚点,以及航班延误,厦门航空的客服给出的建议却是: 乘客自己把行李扔到寄存处。

这样不仅不安全,乘客还要自己付款,并且已经被检查过的箱子要重新翻开过一遍完整的安检,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更荒谬的是,寄存处告诉我,在第二天我需要提取箱子办理托运的时候,寄存处的人还没有开始上班。

实际上,厦门航空的服务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很有问题,却被很多国人认为是国内服务比较好的承运商。

可见其它航空公司的工作和对法规的执行会有多差。

航班延误可能在航空公司看来是小事,但从一次延误所展现出来的航空公司爱答不理的服务,购票平台和客服互相推诿的态度,能看出来的不仅有承运人违约却不负责任,还有法规方面的纵容。

这种事情的发生已经不止一次了。

但国内很多航空公司拒绝赔偿,却一点都不害怕会被起诉或控告。

最简单的原因,是因为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惹麻烦。

卖方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接受什么样的服务。

因为如今国内的工作者压力都很大,精神状态容易出问题。

大家都觉得,算了,不要惹事生非出意外就行。

于是厦门航空就摆出一副“爱住不住”的脸色。

当时厦航擅自拒绝我登上第二趟航班后,不仅对我没有表达任何歉意,而且没有对我有任何食宿安排,我只能在机场休息室饿着肚子熬过了最难熬的10个小时。

甚至在安排的改签中,无论是机型还是该提供的待遇都低于我本来买的机票。

为了省事,也为了不得罪人,让自己舒服一点,很多的其它乘客也就忍气吞声,自掏腰包花了昂贵的交通费,担忧着一个人在异地打车可能遇到的危险,补了差价,住了航空公司安排的酒店。

从来没有想过受伤的永远是自己,而不是航空公司。

相反,这样能给酒店带来更多客流量,让更多酒店选择与航空公司合作,双方皆大欢喜。

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它们可以钻国内相关法规的漏洞。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延误,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航空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首先,即使真的是后者所导致的“无过错”,“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也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

航空公司负责介绍合作酒店,但是让受害的消费者自己承担交通费用以及单人间费用,是否算提供了“必要的服务”?

不负责在中途提取行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是否属于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其次,厦门航空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落地时天气原因导致了延误”,然而实际上在“并没有天气原因”的起飞地,登机时间就已经被推迟了很久。

根据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很明显,厦门航空没有履行基本的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重要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即需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厦航脸不红心不跳地把本来性质是违约的现象说成了“不可控因素”。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仅以天气原因为借口是没办法被主张免责的。

所以说,虽然在2025年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给相关行业规定带来了重大变革,但看到如今相关法条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亲身经历,旅客权益的维护在基层的航空公司中做得已经不止是“不那么完善”了。

而是“完全没有按照立法者的意愿来执行”。

如果下级没有执行力,立法者制定更多的法律又能有什么用呢?

毕竟,维持法的强制性靠的就是下级对法案的遵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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