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我们的政治问题,它在任何时候都是我们的根本性的大问题。它作为我们的党的最根本、我们的党的最重要的纪律,我们的政治纪律和我们的政治规矩不是抽象的、不是概括的,它而是具体的,它应当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的言行当中。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决落实我们的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我们的党的全面领导和我们的党的中央集中的统一的领导的各项部署的要求,从而突出我们的政治纪律和我们的政治规矩,这在第六章用28个条文对我们的党的组织和我们的党员的政治信念、我们的党员的政治方向、我们的党员的政治立场、我们的党员的政治言论、我们的党员的政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范。从而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保持着对我们的政治纪律的敬畏心和我们对我们的政治纪律的敏锐性,我们要持之以恒深学细悟,我们要将我们的政治纪律和我们的政治规矩内化为我们的干事处世、我们的言行举止的基本的准则,我们要真正的做到我们心有所畏、我们言有所戒、我们行有所止。
《条例》对我们违反我们的政治纪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我们在重大原则的问题上不同我们的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发表、我们传播有严重的政治性的问题的言论;我们不执行我们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我们对我们的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我们不坚定我们的理想信念;我们在涉外活动中存在着有关政治性的问题的言行;我们在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中的失职;我们违反我们的党的政治规矩等。此次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我们不执行我们的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该部分的条款为切实落实我们的“两个维护”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一是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我们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只是表态不落实的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现在的违反政治纪律,并增写第三款,我们明确对不顾我们的党和我们的国家的大局,从而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我们对保障我们的党中央的政令畅通、我们要营造真抓实干的政治生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政绩观错位,我们违背新发展理念、我们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在实践中,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出现了问题,他们的私心杂念作祟,他们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从而不惜严重的违背我们的新发展的理念,并大规模举债建设“面子”、显绩工程或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的项目,从而给地方的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民生和我们的社会的经济安全。第二款特别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这也是从我们原来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的内容。
对我们的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第一是第五十四条新增对搞我们的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就在近年来,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职务的升迁等目的,他们对我们的高级别的领导刻意贴靠、鞍前马后,还有甚至提供“管家式”的服务,还企图用荒唐的手段捞取自己的政治资本。这一类的行为往往都伴随着权钱、权权交易,污染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生态,严重破坏了我们的党的事业,我们必须对此类行为严肃的处理。第二是新增第五十五条对结交、充当政治骗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政治骗子是近年来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典型的问题之一。这些行骗者通过虚构的政治资源,他们使用多种手段骗取了信任,继而骗得钱财、招揽工程等。一些受骗者政治意识的淡漠,纪法意识的缺失,他们妄图通过“搭天线”等不正当的规则投机钻营实现升迁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