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盗窃机动车车牌行为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行为如果数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盗窃车牌进行敲诈,没有车主回应,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用备用钥匙偷回质押的轿车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车辆质押给曹某,曹某合法占有该轿车,孔某的所有权不能抵抗合法占有的曹某,因此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不构成盗窃罪。孔某的所有权能够抵抗曹某的占有权,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孔某向曹某偷放安眠药的行为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因为投放的剂量不足以致人死亡,属于手段不能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虽然没有投放足够的剂量,但是至少对曹某的生命产生危险,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
标准答案
孔某多次盗窃车牌,构成盗窃罪,属于多次盗窃。
孔某留字条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该行为不会使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因此不属于恐吓行为。要求实施恐吓行为,以恶害相通告,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关于孔某头回轿车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构成盗窃罪,理由,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占有的事实,孔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曹某的轿车的占有。该种意见认为所有权无法对抗合法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所有权,孔某是所有权人,没有侵犯曹某的所有权。
孔某的杀人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孔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理由是,从一般人角度看,孔某的行为具有致命的危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理由是,从科学鉴定的角度看,孔某的行为没有致命的危险,客观危险说。
客观说包括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应从事后角度和科学专家的角度判断
具体危险说:应从行为是一般人角度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