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三个环节或说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一、使用权,就是能决定该怎么去使用的权利。
字面上比较容易理解,但是还有另外一个“所有权”,这两个概念有冲突的地方。为什么让两个冲突的概念并行呢?这是为了处理对产权主张的矛盾,对资源使用有冲突的地方,各自为了让对方下一个台阶,找的一个新的说法。说“所有权归你使用权归我”,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一份资产,两种说法,各自表述,互不影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冲突非常常见,如中国《宪法》1982年版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1988年该条款修订了,在后面加上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个是什么原因?因为1987年12月1日,深圳就已经违反宪法,拿去一块国有土地进行了拍卖。这“深圳第一拍”是在违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之后几十天,广东省人大在年底通过了一个地方法规,确认了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过了春节,再改宪法,再重新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在英国,土地所有权归英国女王,使用权归个人,什么意思?平时不打仗时,土地怎么用归个人,而在打仗的时候,女王可以征用土地。两者指的是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权。
还有一些国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拥有“所有权”,由他们跟国家机器打交道,讨价还价进行交税,而佃农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决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种什么?如何耕种?因为这种技术只有农民擅长。这实际上代表了一块土地,一份资源,不同环节,不同侧面的使用与分工。
(在国内土地权限上,或许薛兆丰老师不愿触雷,不愿陷入较大的争执,在这点上采取含糊其辞。)
二、产权的第二个环节,收益分配权(收益权)。一份资产,在一个时间的维度上,它不断的提供服务,有服务就有报酬,不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永久拥有者,他们都有权去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这是资产的“收益权”。能够支配产权的收益权的人,可能是房东,也可能是一个公司的经理,或是一位国资委的官员。
三、第三环节转让权。如果一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没有转让权的话,那他往往是暂时拥有,因为转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所有的使用权收益权一下子转让了。这须他完全的拥有一份资产。
从产权的角度,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是有没有完全把它卖出去的“转让权”。
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