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2012年18号公告的解读?
1)扣除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2)扣除时间:激励对象在哪个年度行权交个税,企业在对应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
3)扣除金额:
️股票期权IIT=CIT=(行权日公允价值-实际支付价值)*股数
️限制性股票(RSU)IIT=(股票登记日价格+股票解禁日价格)/2-股票登记日价格*数量-员工实际支付价格
CIT=登记日价格*数量-员工实际支付价格
2、股权激励税收争议
1)各国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比较
️我国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与美国基本一致。员工按照工资薪金交个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财产转让交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香港和新加坡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不允许税前扣除。集团间母子公司之间税前扣除需要现金流支付。
2)员工股权激励行权时并未要计提个税,在所得税前扣除
3、权益性股权激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理论基础?
(员工在股权激励行权时,企业没有现金流出,但却能够将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质上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即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去激励员工,最终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成本应一致,不应该因为激励发放的方式的不同,造成企业税负的不均。
比如:企业A给高管B发放100万现金激励,高管B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企业A将100万作为费用列支,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A按照扣除100万后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净利润为M。若企业A选择给高管B发放的是100万股权激励,那高管B在行权时也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同时将100万作为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净利润M。(税盾模型)
遵守税收的中性原则,就是企业无论选择运用哪种激励方式,所造成的税务成本应保持相同。激励方式的不同而带来税务成本的不同。
3、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原则?
就集团间股权激励,明确个人所得税在激励对象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扣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就在激励对象实际工作单位确认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