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经手邻省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的项目,共两台设备,在追讨余款(质保金)时,遇到了一系列的麻烦。
按照对方的程序,质保期满,先由设备科开具设备验收单,再由车间主任(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确认,还有审计等等,最后才能由财务部门付款。
不巧的是,车间主任换人了。王主任换成了张主任,新来的张主任不肯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理由是:其中一台设备上的门都没有了(门是钢化玻璃的,碎了),我怎么能签字呢?我说,玻璃碎了一定是使用问题、而不是我们产品的质量问题。我还举例说,换位思考一下,你们是生产汽车的,假如我买了你们的汽车,以后车窗玻璃碎了,那一定是我的问题,你们生产厂家一定不会承担责任的,是不是?张主任说,你说的确实有道理,而且非常有道理。但是,也请你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我,假如你是这个车间的车间主任,你敢在“应该有门、而实际上没门”的设备《验收单》上签署“设备完好”吗?
平心而论,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质保”的范围,应该是有偿修复,或者由用户自行修复,但是,用户不跟你论这个理,你能怎么办?是免费修复、还是对簿公堂?我自己无权决定,只能向领导汇报后等待指示。
我向领导作了详细汇报以后,没有下文了。我记得那是酷暑高温时候的事情。到了下一个高温季节时,部门领导通知我,玻璃已经送到现场,要求我与一位安装工人、一位电气工程师一同前往,进行现场安装,安装结束后就及时追讨余款。
我们一行三人到了现场以后,傻眼了:玻璃尺寸有误,无法安装。
玻璃尺寸出错,是不是图纸出错了?不可能!因为同一张图纸,之前做出来的玻璃是没有问题的。面对现实,电话向领导汇报后,我们仨只能无功而返。
又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部门领导又通知我,玻璃门已经安装完毕,于是再次前往讨债,没想到张主任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另一台设备上有几块有机玻璃碎了,依旧不肯签字。无论怎么协商,都无济于事。而且,他还希望我们不要像上次那样拖延那么长的时间。张主任还说,拖的时间越长,对你们越不利——如果上次你们快些解决,也不至于有今天的麻烦。你们公司太能拖,好像不着急。我说,讨债哪有不着急的!张主任说,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你上次也是高温季节来的,是不是?我说是的,我记得上次来的时候你还递给我一罐冰镇可乐。张主任接着说,现在又是高温了,说明至少一年了。两块玻璃搞了一年,你们着急吗?用你的话说,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你,上次(去年)就应该采取果断措施:要么以最快的速度满足用户要求,以便于尽快解决问题;要么就对簿公堂。你却拖了一年,无法理解你的“着急”!再拖下去,没准又会冒出什么新的问题。你似乎不懂什么叫“夜长梦多”。我无言以对——我能说什么?我没有决定权,难道我说“是我么领导迟迟不做决定”?或者说“是我们领导不懂得夜长梦多”?
同样,我又向领导作了详细汇报,还是同样,以后也没有下文了。
自从上一次向领导汇报了“因为机玻璃碎了、对方依旧不肯签字”的事情以后,依旧久久没有下文,正如用户所说,我们的领导真的不着急。既然领导不急,我急什么?急有什么用?我没有决定权,等着吧!
终于有一天,领导通知我,那三块有机玻璃做好了,等待发运。当时我刚好另有项目需要前往该公司,于是我说“不要发运了,我自己带过去吧!”于是,我就直接带着近1尺宽、半人高的三块有机玻璃上火车了。
见我带着有机玻璃来了,张主任很高兴:“怎么你一个人来了、没有安装工人?”我说“我自己安装”。眼看胜利在望时,却又迎来了新的绝望:“应该是四块(有机玻璃),你怎么只有三块?”听了张主任的话,我脑子就炸了:“四块?”“是啊!不信你再去看看!”我再去现场看了,确实应该是四块,怎能不绝望!怎么办?只能试着与张主任协商。张主任也非常同情我,看我为此事奔波了很久,而且几乎每次都是高温季节,于是,经过再三协商,同意就此了结:“算了!其实我也不想为难你,不要你安装了,我们自己安装了”。——你看,张主任也是通情达理的。我当然连说“谢谢!谢谢!”“之前我不同意签字,是因为我有我的难处,希望你能理解”。感谢张主任!
看到张主任签了字,一块石头终于落地!再次感谢张主任!
张主任签了字,并不等于拿到了钱,后面的路还长着呢!
后来有一次,因为其他项目的事情去了这家公司,事还没完,就意外收到王主任(前任主任)打来的电话:“我收到了你们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如果我把它交上去了,那以后我们公司的项目你们肯定就做不成了。看在你刘工的面子上,看在你刘工个人的面子上,先跟你通个气,你说我该怎么办?”
这不是一般的“意外”。我是这个项目的唯一负责人、实施人,与用户之间的所有联系,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是我一个人经手、经口的,公司给客户发律师函,我这个唯一的项目负责人却毫不知情!是不是太过分了!我很愤怒!脑门涌血!我的各层、各级、各位领导们是不是应该站在我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一下我的感受?就算你们认为在做这个决定之前不需要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至少应该在作出决定并与实施之后通报一声吧!至少应该让我这个项目负责人知道这件事吧!拿我这个“项目负责人”当空气吗?而作为律师,在没有任何第一手资料(都在我手上)的情况下就能发出律师函,这也配称“律师”?
说实在的,至于这家公司以后的项目归谁做,我根本不在乎——爱找谁找谁、与我没有一毛钱关系,最好不要再找我了,我已经心有余悸了,但我在乎的是这一次:虽然车间主任已经签了字,但是钱还没到手,这律师函无疑是我讨债路上最大的障碍,而这个最大的障碍恰恰是我自己所在公司领导给我设置的,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设置的!给自己人使绊子!一方面要求我尽快把余款要回来,另一方面又偷偷地给我设置障碍!无奈之下,我只得哀求王主任手下留情:“帮个忙,好事做到底,请暂时不要上交。”——与用户个人之间搞好关系,是何等的重要!
假如,当初那律师函真的到了用户有关领导的手里,那余款还能要回来吗?什么时候能要回来?我们领导当然是不会考虑这些问题的,因为在我们领导看来,这笔余款最终之所以能拿回来,并不是项目负责人努力的结果,而是那份律师函起作用了,起到了关键性、决定性、历史性、不可替代性的作用,把对方给镇住了,对方害怕打官司,乖乖地交了余款。由此可见,当初作出发送律师函的决定以及坚决实施这个决定,是多么的英明、多么的及时、多么的正确;而那位律师的法律水平、语文水平、表达能力又是何等的令人敬佩、令人信服、令人震撼、令人仰慕!令人……
后来,依旧没有任何人跟我说过这份律师函的事情,我也只当不知道,就当这份律师函根本不存在。
一个二十多万的项目,历经五年!
欢迎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