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的处分决定恰如其分,他若当初否认犯罪事实你又能怎么样?
――挽救“浪子”是社会的良心!
最近,浙江大学对自己的一名姓努的学子,因犯强奸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进而依据校规又对其进行了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正是这个处罚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人们不明白,一个强奸犯,虽然法律只是对其进行了轻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但不足以对其行政上的轻罚。人们怀疑浙大有“包庇”嫌疑:念他是小数民族,又是初犯,就给了他这个机会。
人们有争议是正常的,毕竟强奸犯罪,在生活中是最令人厌恶的一种罪种!这种人进了牢里,牢犯都看不起!那是对女性的侮辱和践踏!谁不是母亲生养的?谁又无媳妇、姐妹、女友?从个人情感上来讲,对强奸犯罪怎么严厉处罚都不为过!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它要依据犯罪事实和危害程度来定罪。看了网上公布的对他的判决书,轻判他主要还是依据他犯罪中止,未造成既定事实,而且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我相信浙大对其轻罚也是基于这一点。《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所以说浙大的处罚是有依据的。它是就轻没有就重,不能说它的处罚是错误的。
我赞成校方的处理决定。法不外乎人情,对犯错误的人,应该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要一棍子把一个人打死。社会应该有包容度,人有犯错的权利也有改正错误、重身做人的权利。法律、法纪的存在就在于想让更多的人做好人而不做坏人,坏人多了,遭殃的还是好人。法律、法纪某种时候对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了从轻处理,这不意味着放纵,而是希望他能重身做人,不犯危害更大的罪行和错误!法律就是要从善,避免把本能拉回来的人逼上绝路,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我们举几个例子来看一下,社会温情一点是不是可以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远的有1997年的白宝山案,如果当初在白宝山出狱后上户口时,办事人员不歧视他、不为难他,或许就不会发生震惊全国的大案了!这一案造成了15名无辜群众死亡!近的有刚发生的贵州安顺司机报复社会案件,假若在拆迁他房子过程中能人性化一些是不是也能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一案又造成21名群众无辜死亡,教训十分深刻!当一个人走到悬崖边上,我们是拉他一把还是推他一把?我还是建议拉他一把为好,有句话:狗急了还要跳墙呢!我们平时处事,万万不可把事做绝,有道是: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给别人生路,又何尝不是给自己活路!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了?有人会说:你把这样一个危险分子放到社会,别人不是更危险了吗?我要说的是,我们还是应该把人往好处想!不能戴有色眼镜看人,万一人家改好了呢?浪子回头金不换啊!
回到本案,我们大家只看到了他是个强奸犯,但未能仔细分析他犯罪的情节。他的确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他是在熟人中作案,远没有那些强奸杀人的人手段恶劣!
第一,他能犯罪中止,说明他的良心还没有泯灭。那些罪大恶极的人,他考虑过女性撕心裂肺、苦苦哀求的痛苦心情吗?没有!他们只有兽性,没有人性!而这位姓努的青年,最后还保持了一点冷静,没有做出更出格的事情。
第二,他能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说明他是诚实的。我看了判决书,对于他的犯罪事实,基本上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罪犯的供述定的罪。这里没有什么录像证据,也没有衣服破损和男人精液等证据,主要是口供。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若他给你来个死不承认,像那个“高管性侵养女”案里的鲍某某那样,你又能拿他怎么办?或者这小子再使坏一些,就说两人是是自愿的或者反咬一口就说是女孩主动的,你又能怎么样?如果再来个鱼死网破,反告女孩污蔑,你又能怎么样?毕竟只有两个人在现场啊!那不就成了大佬去美国、明星去澳洲中了仙人跳了吗?如果是这样,这个案子能顺利破案吗?不能!不仅破不了案,而且这个案子里的那个女孩跳进黄河也说不清了。人们对男女生活问题想象力还是很丰富的,咱们可别忘了著名主持人朱军被控告性骚扰案,我们先不管到底有没有这回事,但就女孩要找证据就很难找啊,败诉是必然的了。再回本案,如果这个男人心眼不好使,他就不承认,女孩子你又能提供出什么证据来?鲍某某案为什么那么难查?还不是这种事证据不好找吗?所以从这个男人能诚实地供述案情来讲,他还没有坏到不能原谅的地步。
第三,在本案中,涉事的女孩也是有责任的。跟男人单独在一起喝那么多的酒干什么?我不想为男人开脱什么?如果你能自爱一些,即使男人有非分之想他也没有这个机会啊?你还算幸运的,如果真遇到了那个流氓,你恐怕连性命都会丢掉!丢不了,到头来也是干吃哑巴亏!美国女孩、澳洲女孩不就丢了身子又丢人了吗?女孩一定要自重啊!
第四,把劳改释放人员或者判了缓刑的人员都推向社会,这是对他们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为什么那么多的劳改犯出狱后又接着犯罪二进宫?这里有他自身没有改造好的原因,当然也有社会对其歧视的原因!这一部分人如果能有一个单位管管,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都能做到关心爱护,我相信他们还会从善如流的。而对他们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那他一定是社会上最危险的分子,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就能作出危害社会的事来,对此,我们一定要重视有污点人员回归社会的问题,要尊重他们,相信他们,给他们以重身做人的机会。
第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尤其对年轻人,一定要做好性犯罪的预防教育工作。努姓同学之所以性犯罪了,自身是主要原因,但社会包括所在的学校,对其的管理教育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我们的学生如果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端正了他怎么会犯罪呢?请学校三思。
以上是我对浙大对其学子犯了强奸罪一案的处理决定的一点看法,也不知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