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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陈小平 潘善斌 潘志成等著 (贵州)2016年10月出版
第三章 我国地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贵阳模式”
2007年:决定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在贵阳市清镇市设立“建制、管理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法庭。
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同时挂牌成立。
2013年初,将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分别更名为“生态保护审判庭”和“生态保护法庭”。
“贵州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某化工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一)积极建章立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贵阳市人大率先在全国第一个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即《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后2013年5月1日《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正式施行,取代了该《条例》。该《条例》第23条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公益性组织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性文件。
2015年6月30日,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十大类型案件。
(二)实施环保案件集中专属管辖制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环境保护类别案件“三审合一”“集中专属管辖”的尝试。环保法庭的受理案件范围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类别,同时还负责环保案件生效后的执行工作,突破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三)尝试环境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管辖原则。
(四)采取限期履行方式
(五)跨行政区域的实施生态补偿
由财政帮扶治理专项资金。
(六)建立环保案件回访制度
监督执行: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到污染现场回访,查看被告履行判决情况(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一旦发现被告消极履行或敷衍了事,就强制执行。
(七)行政机关参与环保案件的调解工作
息诉止争。
(八)开展专家全方位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创新和尝试
(1)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2)专家陪审员
(3)专家证人
(4)其他辅助专家
(九)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和环保法律意见书工作,延伸司法服务
(十)开展设立环境保护司法修复示范园区的筹备工作,最大化的彰显司法力量对生态环境的能动保护作用
(十一)制定环保案件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就地宣传的工作制度
树立“破坏环境也是犯罪”的环保意识。
(十二)引进“第三方力量”破解环境污染案件执行难题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云南经验”
(一)检察院可作为支持起诉人
云南法院不断创新环境司法保护专门化模式,先后设立了11个审判法庭。
2011年5月,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云南高院终审宣判,为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认为,铭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中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
(二)环境行政机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问题:身兼“执法者”与“起诉者”双重身份
(三)受案范围扩大
(四)赔偿金纳入公益基金
(五)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六)采纳法定机构的鉴定
(七)“环保基金”补助诉讼费用
施行“诉讼费缓交制度”
(八)设置环保基金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基金主要来源:
(1)主要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
(2)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
(3)从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罚款中以及从胜诉案件所处的罚金中抽取一定比例提留。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江苏探索”
(一)无锡模式
2008年4月,作为全国第二家、江苏省最早成立的环保审判专门机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实行环保类案件集中管理和审理民事、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模式。
环保审判有别于其他审判工作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工作的效率原则是第一位的,而这个效率不是体现在内部程序的态度更新上,而是体现在司法对外部的客观效果上,即是否通过运用了司法手段即时实现了对环境公益的保护。
“环保审判无锡模式”已经成为学界和理论界的共识,并与贵阳法院、昆明法院并称为推动中国环境司法前进的“三驾马车”。
(二)全省范围内启动环境案件集中化审判
(1)大力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式审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确定部分基层法院,集中承担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
(2)将环境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相对集中
(3)积极探索专业化的审判方式
(4)完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
建立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机制。
建立环境公益资金制度。
(5)构建环境法律保护联动互动平台
(6)加强交流和宣传
(三)江苏环境公益诉讼所取得的成效
(1)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2)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效果明显改善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化工公司等六家公司环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诉讼赔偿额达1.6亿元,为全国法院有史以来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环境资源保护审判理念不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