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概要:
陆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5日返岗。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某某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2.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对陆某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条件。换言之,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处理情况
陆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仲裁裁决,确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相关法律规范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法》第79条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小知识点
(1)《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但丧假天数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在1~3天。
(2)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而不受《仲裁法》调整。
(3)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 同时结合本法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的规定 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
4.评析
本案属于一个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事实清楚且最终裁判结果应当说也符合天理、国法、人情。
法院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进行了充分说理。一方面,法院对缺勤期间进行了细致计算,得出陆某实际只旷工2天的结论,即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旷工3天以上)。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二审法院也认为,”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但联想前段时间的拼多多事件,这可能也只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美好期许,现实往往是不如人意甚至是残酷的,但同时感到一丝欣慰的是,随着法治的进步,劳动者权益还是慢慢地能够得到更多法律保障,不再像以往那般轻易地被肆意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