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人权事务委员会是一个由每年开三次会议的18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是由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条可选协议。第一条协议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在第一条可选协议之下,拥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系统中最复杂的法学系统。第二条可选协议废止了死刑。随着安提瓜和巴布达在加入了之后,截止到2019年7月3日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74个签署国及173个缔约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根据中国现行刑法,一共规定了47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受审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问题”。 2024年1月23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中,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在回应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表示,“中国已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中国重视批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一直在推进相关工作,为批约创造条件。《公约》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中国有关部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批约进行审慎研究。中国何时批约主要取决于中国国内各方面条件何时成熟。”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刑事辩护和代理,证人出庭等方面的问题,可能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作者:陆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