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无锡法院2017年度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有删减~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8日,A公司主管以甲销售业绩系所在区倒数第一为由劝甲离职。10月9日,甲接到公司主管发出的绩效改进计划,其中关于绩效改进的理由作有多次变更。甲作了不接受的回复,并说明了理由。同年11月25日、12月27日,A公司分别作出关于给予甲严重书面警告处分的通知,理由均为拒不服从领班、主管人员工作安排或任务分配,并无正当理由(如安全等)与上级讨论,经劝导仍不听从。2017年1月14日,A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请求确认Q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1、用人单位因考核不合格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三: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三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
2、本案中,A公司不仅不能证明甲经考核不合格,而且要求甲改进绩效标准也不明确。
3、即使甲存在考核不合格情形,A公司也应先采取培训、调岗等措施后视情处理。
4、A公司对杜某未进行绩效改进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作出辞退处理不当。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甲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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