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悲观地认为,只要自杀者对于自杀成功是乐观的,自杀干预者就只能面对干预失败的结局。因为这不只是一个心理问题,更是一个没有权利决定自己出生的人,是否具有结束自己生命权力的伦理问题。

前天,某著名华裔物理学家于12月1日跳楼身亡的消息在网上公布,有媒体就“自杀”采访我,昨天我陈述的观点如下。
1.那位跳楼的物理学家死于疾病
我更愿说那位跳楼的物理学家是病死的。这是我能够接受媒体采访的前提。尽管不是精神科医生,但我是医生,也是心理咨询师,自杀属于我关照的专业范围。如果不认为自杀是一种(精神)病,我便不(应该)是媒体采访的对象,当然,我的所有回答也都是非专业的。
国内权威的《精神病学》教科书一般都有“自杀、危险性评估及危机干预”一章,虽然不明说自杀就是一种(精神)病,但都公认“自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寿命的主要问题之一”。
这位物理学家自杀后,家人承认他“与抑郁症进行了一场斗争”。因此,我才敢肯定地说:夺走他生命的是抑郁症这种疾病,而自杀只是抑郁症众多的临床表现(即症状)之一。
之所以把自杀身亡说成是病死的,目的是淡化社会大众头脑中的自杀观念,同时强化抑郁症就是一种病。致死性疾病有N种,一个人死于抑郁症和死于其它那N-1种疾病,在本质上不该有任何区别。
在公布死讯时,人家家属已经声明过,请尊重他们的隐私。所以,我以下观点不涉及专业之外的任何东西,甚至连死者的名字也都隐去了。
2.抑郁症不是抑郁性神经症
“一个抑郁症患者在自杀前是怎么想的?会想到自己为了家庭或事业而不该或不能死吗?”对于这类问题只有那些自杀成功者才能回答,但既然自杀成功了就不能再给我们以答案。这是一个悖论。但我可以推断:一个抑郁症患者在自杀前唯一想到的就是自杀,如果还能想到自杀之外的事情,他就不自杀了。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那些有自杀意念和自杀未遂的抑郁症患者,会承认他们的确曾经面对着是死还是活下去的痛苦选择。对此,我认为他们很可能患的不是抑郁症,而是抑郁性神经症或称之为神经症性抑郁。关于这一点,许又新教授在其名著《神经症》(第二版,第137页)中指出:“严格地说,抑郁本身不是神经症性的,因为它并不包含着心理冲突。”我觉得这句话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如果一个抑郁性神经症患者站在楼顶,会做是跳还是不跳的思想斗争,而如果一个抑郁症患者则就义无反顾地跳下去了。

尽管对两者的区分很难,而且抑郁性神经症的名字也几经变化——DSM-5又将“恶劣心境障碍”称之为“持续性心境障碍”了,但是我们必须深刻意识到对这两种疾病有着完全不一样的应对方式:
对于内源性抑郁,我们告诉病人,他患了真正的病,这跟肺炎没有什么两样,应该用药物治疗,我们鼓励病人放松,不要用自责来折磨自己,因为他对自己的病没有责任也无法负责,他无法使自己的病痊愈。如果使抑郁神经症病人,我们的说法就大不相同了,甚至可以说恰好相反。我们会逐渐委婉地说明,神经症是某种生活风格的产物,是一定行为模式的结果,它跟病前的生活态度直接相关,病人必须发挥主动性促使自己走向健康,上帝只帮助自助者等等。Jacobson相信,对神经症病人合理而有益的一番话,可能会促使内源性抑郁症病人去自杀,反之,如果把对内源性抑郁病人说的话,对神经症病人讲,我们可能把一个可治的病例变成不治之症。
许又新教授的这段话振聋发聩,值得我们像座右铭一样牢记!
3.自杀可以治疗但无法避免
就像咳嗽和发烧时感冒的症状一样,自杀也是抑郁症的症状之一,一般认为“自杀是严重抑郁的一个标志,抑郁发作中至少有25%的人有自杀企图或自杀行为”。既然抑郁症是可以治疗且治愈的,自杀的症状当然也能随着抑郁症的好转而消除的。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自杀是无法避免的!
无法避免的原因之一是目前精神医学药物和心理咨询技术等的落后,就像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类所有的疾病都能够治愈一样,药物和技术的进步也一定会让一个自杀者活下来的几率大大增加。(请注意,这种救治成功几率的增加,并不能使一个国家、社会、群体的整体自杀率减少!)再能的医生也总会有治不了或治不好的病,同样,再厉害的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医生也无法确保一个抑郁症患者治愈而不自杀。
无法避免的根本原因其实是众多自杀者在自杀时因为没有内心冲突而并不求助于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因此现有的药物和技术不能发挥其作用。我们看到的现实就是,在医院内自杀成功的几率是很低的。一位研究自杀的专家说:“自杀就是旁边没有人。”这对于防止自杀是一语中的。全天候的监护是防止自杀的有效办法,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排斥必要的治疗。
4.预防自杀的方法很多但难以评估哪种更有效
自杀能不能预防?恕我坦言,自杀的预防并不比地震的预防更容易一些。而且,“预防自杀”这个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都“自杀”了,何谈预防?
关于自杀及其预防,我们看到的文字可谓汗牛充栋,但大多是一些理论空谈或非常自以为是的经验总结,所提出来的方法很多,但难以评估哪一种会更加有效一些。因此,几乎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
有句话说“我们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在生活当中也能发现“我们无法改变一个真正想离婚的人”,毕竟天底下只有结不了的婚却没有离不了的婚。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我们无法救活一个自杀的人”?
当有人这样问我时,我只能顾左右而言他,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非常努力地试图让那些自杀者放弃,但结局常常让我沮丧。几乎每一年我都会得到噩耗,那个我为之付出了那么多的求助者,最终还自杀了。
我悲观地认为,只要自杀者对于自杀成功是乐观的,自杀干预者就只能面对失败的结局,失败可能早一天或晚一天到来。因为这不只是一个心理问题,更是一个没有权利决定自己出生的人,是否具有结束自己生命权力的伦理问题。

最后,我想界定一下什么叫自杀。在《精神病理学》(第二版,第348页)中,许又新教授说:“只有那些想用自己的行动结束生命、有导致死亡的实际行动并且造成了死亡结局的情况,才能叫做自杀。在观念、行为和结果这三方面有一方面不符合自杀定义的情况都不是自杀,而是自杀未遂,或类自杀,或伪自杀。”
我以上所言的“自杀”,是完全建立在这个定义基础上的。期待着那些对我的观点持有异议的同行,也能在认同此定义的基础上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