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唐某带领小宝(3周岁)乘坐客运班车,给小宝办理了免票手续。乘车途中,客运班车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唐某轻伤且手机摔坏,就医花去医药费2000元,修理手机花费5000元。小宝脑震荡,花去医药费20万元。
【案例分析】
1、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如班车司机能证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对于唐某的手机损失,客运公司可以免责。唐某可向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承担相对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对于免票或持优待票的乘客亦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免票的小宝有权请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客运公司和轿车驾驶者蒋某事先并不存在“意思联络”且任何一方的单独行为均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者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中的原因力结合而非竞合,依法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