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这事儿可没法控制。生了病,难免心情抑郁,想换个地儿走走。虽说生病要低调,但不晒个微信朋友圈怎么行?一不小心,微信直接地点定位了。HR心里嘀咕,到底这是没病装病还是小病大养“泡病假”?妥,直接辞退吧。好,问题来了,生病还不能外出疗养啦?
【案情简介】
丁某于2013年1月入职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诊断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19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同日,丁某前往巴西,并于5月4日回国。
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通知丁某,因其申请两周病假全休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丁某不服,主张其系外出“疗养”,遂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丁某在“病假”期间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
首先,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某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某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该公司的主观判断,丁某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应当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为准。
其次,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即丁某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制度上及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
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维个权析法】
是不是以后生病都可以安心出门疗养啦?当然不是!
首先,要有明确的就诊记录和医嘱病历,来证明休假的必要性。
其次,还是要看外出疗养是否有利于病情的恢复。如果病例中明确写明“卧床休息”,则外出旅行明显与医嘱不符,存在欺诈嫌疑。而案例中的丁某系颈椎病休假,虽然“疗养”的说法略有牵强,但旅游和疗养在概念的内涵和外沿上本身就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往往难以界定,并不能以此认定欺诈。
虽然绝大多数公司的规章制度都不会对病休地点做出规定,但病休原则上还是在常住地比较好。当然,世界那么大,如果你想趁着病假去看看,切记要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