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好几位业主朋友一直私信阿飘,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后,用物业费折抵违约金的问题。阿飘在研究了国家法律法规、岛内相关政策以及多个案例后,做出如下回复:
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免收一段时间物业费抵偿违约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另一方面,业主们遭遇这一问题,可以追偿违约金。而开发商用“不可抗力”和“政府法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搪塞业主时,建议业主查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交付期限”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明确了遇“不可抗力”“政府法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据实予以延期,否则“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中对“不可抗力”有了明确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与“不可抗力”和“政府法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交付延期的有关诉讼实例可以参看《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琼01民终83号》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海中法仲字第44号》。
实例中,法院均支持了业主向开发商追偿违约金的诉求。
最后,业主们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edit by A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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