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票不能退?
01
--网购演出票是什么行为?
--消费行为对吧。
--那就上《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看,演出票不在明确列举的4类商品吧。
--但是,从条款内容也可得知,排除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一般会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商品在性质上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第二,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确认该商品不宜退货。
--那么,演出票如果视为商品,在性质上不宜退货么?
--笔者认为,演出票真正的消费意义在于票面背后的表演服务,而不是票面本身(当然也许纸质票由特殊或贵重材质制作的有一定区分)。
如果演出服务还未开始,虽然演出票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具有一定的有时效性、有限性、专属性,但是毕竟实质服务并未发生,尤其像预售票这种,理应参照消法7天无理由退换规定给予消费者正当事由下的选择退换。
02--说说现实当中。
--当前绝大部分的票务平台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票”“票品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等为由来拒绝退票。
--根本就没有退改规则供消费者做选择,即便是针对格式条款来讲,商家可能在购票的时候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了黄牛倒票贩票行为),但这其实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本质是限缩了消费者的权利,也减少了商家自己的义务,这个完全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笔者是觉得,梯次退票,参照电影票、高铁票、机票这些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理余地,这样能有效降低票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