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业务七大要点

​按照司发通〔2013〕78号和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这两则联合《通知》,对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银行在办理此类由相关继承人申请的查询业务时,应当注意七大要点:

 一、可以不经公证机构而直接申请查询的客户,只有两类:

1)父母、配偶、子女,即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公证遗嘱指定的继受人,即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公证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

所谓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遗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通过遗嘱的指定而享有权利,合称遗嘱继受人。

二、上述两类客户可以单独或共同向银行申请查询,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一种文件。实践中,村委或居委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也比较常用。

遗嘱继受人出具公证遗嘱。

三、上述两类客户可查询的范围,限于存款余额、银行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这里的“存款余额”,应当不是仅指存款的总的余额,而是指各存款账户的余额。

有的银行认为,该查询范围不含明细,从而导致实践当中有的职员只告知总余额,而没有明细余额的情况,这不便于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是有失偏颇的。

总余额有时须人工计算,容易出错又费时,会影响客户的服务体验。

参考两则《通知》的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通)知书》的样式及其备注,余额与账号或卡号应当一一对应。

四、上述两类客户所查余额的截至时间,《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式只要求截至查询日,这不严谨,至少应当精确到查询日的几时几分。因为,在查询日内,查询完成之后,仍有可能发生款项汇入等情况。

五、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不能表明上述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的继受人,申请查询必须经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若在公证机构办妥委托手续,也可委托他人查询。

六、凭公证机构的《存款查询函》所查活期存款余额的截至时间,是已故存款人死亡之日,在此之后,若还有存取交易,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严格来说,存款查询的截至时间,应是已故存款人死亡之时。

七、若存款处于冻结等不正常状态,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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