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我到上饶县社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询我的社保卡,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问:"你以前办了农保吗?"我说:“2012年,我办了农保。我爸爸说农保不划算,让我退了农保,改办社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说:"你的是农保卡,要到农保所去领。"我问:"农保办了不到一个月就退了,怎么还有农保卡?要改办社保卡吗?"工作人员说:"农保卡和社保卡都是同一张卡,就是社会保障卡,不用换卡。"
我来到当年办证时的农保局,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只管办证,不管办卡。省里统一制卡下发,你到社保局信息中心查,看卡发到哪里去了?或者到街道办事处、农保所、社区居委会查卡的下落。”
我听得云里雾里,不知该到哪去找卡,我又是个路痴,只认识回家的路,只得向爸爸求助。爸爸问我农保局是怎么说的?我答没听明白。
爸爸叹息道:"你还真不如你大女儿,她虽说只有十一岁,但什么事都不用我操心,买衣服、买电子琴也都是用自己的押岁钱买。不仅自己报名读书,还帮妹妹报名读书。"
我们先后来到农保局、社保局、社区居委会、旭日街道办事处里的农保所查询,结果都没查到卡,要求农保所出具了社保卡不在农保所的证明,并盖上"上饶县农村养老保险所"的公章。我们再次来到社保局,找到信息中心主任,要求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查找卡的下落,并打印出来。
工作人员打印的信息显示:(社保卡)采集机构领取时间2014年2月27日 采集机构领取人: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事处旭日街道操作员赵某,并有赵某的身份证号。采集机构领取人领某时间:2014年3月25日。
我们再次来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里的人说没有这个人,一工作人员说赵某是旭日街道办事处旭日居委会主任,打电话联系到赵某,赵某说没找到我的社保卡。我爸爸发火了,说要到派出所告赵某冒领我的社保卡,并到旭日镇政府去告。联系了半天,赵主任让人到社保局去查。
我们赶到社保局,让旭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写了个证明,我希望他能写个遗失证明,好补办,我爸爸认为他们不会承认遗失了我的社保卡,只让他写了个未经办我的社保卡证明,他在证明材料上写请农保局彻查。
我只觉得彻底寒心,各个部门间都是不作为,互相推诿责任,社保局把责任推给农保局,农保局推给居委会,居委会推给农保所,农保所推给社保局,社保局推给赵主任,赵主任推给农保局,谁会愿意承担责任?农保局哪管得了居委会?
因为晚上要上班,只好等下次休假再说了,先写好立案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报警并告到镇政府、旭日街道办事处去。
立案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冒领我的社保卡的行为请求派出所予以立案查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规,有警必接,有人报案,警方必须出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如果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可以转给有关部门处理。报案人要求做笔录的,警方必须做笔录。做了笔录的,必须要有处理结果。如果警方不作为,报案人有权向公安机关警务督查部门举报,也可打110投诉。
事实与理由:根据社保局信息中心所提供的证据显示,我的社保卡于2014年3月25日被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事处旭日居委会主任赵某领走,他没有找到我的社保卡,并不能证明没有经办我的社保卡。社保卡设置了医保账户,具有医保功能,市民可以使用社保卡买药,我的社保卡内两万多元有被盗刷医药费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有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37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依据这些法律条文,只要被告没有未经手办理我的社保卡的证据或证据不足,就应当承担冒领社保卡的法律责任,要求赵主任补办我的社保卡,并保证我的卡内资金安全。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刑法》第208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社会保险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冒领不认账就是盗用,不管赵主任是否动用我社保卡内的资金,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申请人 2017年3月12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冒领社保卡的行为向上饶县旭日镇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补办我的社保卡。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居委会对居民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第3、4、5条规定了居委会的职能,协助政府或者他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法律授予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权力。居委会是依宪法设立,执行的是公共职能,符合地方自治团体特点。行政主体制度与行政分权、自治密不可分,居委会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6项不作为违法的表现行式:拒绝颁发、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和没有依法发给。《刑法》第93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月15日,我到派出所报案,(我猜测爸爸会说我写得不好,就没经他同意)民警登记并复印了材料,说:"社保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证据没有签名、盖章,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说:"他们不签名、盖章,我有什么办法?你可以和我一起去社保局核查。”民警说先核查情况,有了处理结果再打电话给我。
回到家中,我把写的申请书给爸爸看,爸爸说:"求人办事,说话应该客气点,应多说些好话。如果他们不处理,你再说那些法律条文,拿上级来压他们。你这样写,他们会怎么想?心里能舒服吗?他们会认为你觉得他们都不懂法,就你懂法吗?还有,你没把事情经过写清楚,没有写到重点,而且也不应针对居委会主任个人,你只要让警方请社保局补办社保卡就可以了,去追究赵主任的法律责任干嘛?"让我重写。
我不服气,赌气道:"我不那样写,只怕他们会认为我不懂法,好欺。有些地方公检法根本就不懂法,乱判案。我认为应当拿出要赵主任补办社保卡的法律依据来,警方才无法推诿责任。我不知该怎样改,你帮我改好了。"爸爸说:"你都这么大的人了,什么事都应该靠自己,不能一辈子依赖爸爸。"我草草写了几句,自己都觉得不满意,道:"写得太短了,改不好,法律条文怎么就不能写呢?”
第二天,爸爸写好信访材料要我重抄一遍。信封上写:上饶县委熊书记亲启。
正文:熊书记:您好!我于2012年12月到县农保局办理农保,不到一个月退回农保缴费,由农保局取消农保,并出具证明,然后到县社保局办理了社保,连续缴费五年,资金达两万多元。数次到社保局领社保卡,都说未办好。
今年3月1日,我恳请社保局信息中心主任帮忙查询,信息显示我的社保卡被旭日村主任领走,而村主任出具证明说他并未领我的卡,是信息显示错误。我的户口所在地是旭日街道办信美社区居委会,并非旭日村村民,我无数次奔走于各部门,恳求他们帮我解决社保卡被他人领走一事,都不能追回原本应该属于我的社保卡。因此,我日夜忧心忡忡,更忧虑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万般无奈下,我想您是关心民生、能为百姓排忧解难的父母官,恳求您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追回农保卡。若是无法追回,就恳请社保局帮助办社保卡,使我免去后顾之忧,安心工作。特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表示万分感激之情。
我们来到县政府,保安不让进门。我爸爸说明来意,保安道:"你们应该到信访局去。”我们只得来到信访局,爸爸走进办公室,工作人员斥责道:"你有什么事到办公室外面去,在窗口办理。”我递上信件、材料,请他转交。
工作人员道:"我们这里不办事,不转交信件,你们自己邮寄去。”我问:"那你们这里是做什么的?”工作人员道:"我们这里只负责将上访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爸爸道:"那请你转交材料给有关部门好了。”工作人员让我们复印材料并登记。
《信访条例》第6条,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供的信访事项。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县政府大门进不了,信访局办公室不让进,害爸爸受委屈了,办点事怎么就这么难啊?只怕这些公权机关会互相推诿扯皮、不作为,可以信任吗?
奔走了几天,各个部门再无下文。我无奈,只得将本文写在天涯社区百姓声音版块。第二天,县网宣办将本文转到社保局,社保局工作人员在旭日村委会办公室里找回了我的社保卡,网络可真神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