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的破除@ 文:王铁成 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
###理论基础
####公司法人历史>自16世纪大航海开始,首创了股份和船东有限责任。>从英西战争,英国首创了国家债券,以战争债券的方式出现,实行有限责任。>最早的特许制有限公司,东印度公司。>复制记账法和会计审计制度的出现,为公司制的发展奠定了信息对称的基础。>公司制从特许走向核准,这种股东与债权人分担投资损失的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人的理论>最为一种合适的制度,往往不是最好的,只能是最不坏的。>公司被拟制地认为是法人是有各种先决条件的。>1、公司独立财产;>2、公司独立意思;>3、公司独立责任;
##二、有限公司的形态
###无限公司的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目前在中国是没有的,公司的合伙型联营,公司在合伙的投资入伙可以视为此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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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从清算和破产的角度讲,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可以强制清算和破产的,最广义的破产法包括了自然人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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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形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人>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两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有限公司的前提
(一)人格独立公司法20条所规定的人格独立,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独立;>2、财务独立;>3、人员独立;>4、业务独立;
在人格混同案件中常用的判断标准,简述之:如果公司与股东的资产混合在一起,比如公司使用股东的房产经营,公司的现金可以随意由股东支用;财务上走股东个人银行卡,公司的账册不真实;人员上存在交叉任职和内部人控制,没有独立的股东会和意思机关;业务上股东个人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等情况。公司的法人资格即被否定。
(二)资本维持公司法修改法定资本制以后,以认缴代替实缴,资本法定原则即有所松动,但是虚假出资,虚假增资仍然是可以定罪的。因此虚假,抽逃一定会导致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不仅仅体现在运营和资本上,更体现在合法退出上。公司发生清算事由:歇业、解散、吊注销、关闭等情况,理应进行清算,怠于清算可补救时承担赔偿责任,不可补救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