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志强: 最底线,把三段论先搞明白咯再分析这分析那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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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话题,关于“尺子”:

地铁上,一男子随地吐痰遭到指责后,竟不停地用污言秽语和乘客们对骂.一黑衣壮汉忍不住 拨开人群走到“吐疾男”跟前踢去一脚,吐痰男顿时安静下来,一语不发.此时,有出来劝架的游客指责“黑衣男”:“打人是不对的.”更多的人则认为黑衣男做的做法。这段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后, 引起了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你就其中某一个或某一群人的表现,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标题自拟,完成写作任务。

听说关于这事讨论了大半天儿,举个例子,如下:

②按理,出脚伤人以暴制暴等反文明的行为总是不对的,但民调显示,认为“黑衣男”该踢的占近七成,原因就在于“黑衣男”的“暴”非简单的“暴”,至少是在特定情境下特殊时间里可控状态下的“暴”,是轻微暴力,是非流氓暴力,是一定限度内可控范围下且裹挟着正义与公道色彩的暴力。(概念厘定与概念区分)


其实呢:

如果: 打人违法,就用法律解释;打人不违法,那就用伦理解释。打人违法不?

不能把违法的事通过伦理断定。民法、刑法等所有法律的特点是: 通过事件结果去定性(违不违法),参考原因去量刑(轻判重判)。所以,先说违不违法,再提别的。参考当事人行为特征,先定适合解释的领域(法律),然后再考虑相关领域(伦理)——这就是“尺子”。原则上说,法律只看后果,不看动机。你在法律面前说,因为俺动机是好的,所以首先按动机定性吧,想得美。伦理才首先看动机呢,例如,即便好心办了坏事,只要不触犯法律,照样会被伦理领域所理解与解释。

还高谈“概念厘定”,概念厘清就是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的厘清。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事,却想只分析概念,绝对厘不清。事情中即便“裹挟着正义”,这没问题,法律会适当参考。

感触:只钻语文里,真是万事嚼不清,“语文即生活”,意思是生活的一切,不是被语文规定的那个生活。

2,对以下故事的矫情,又耽误大半天,如下:

夫妻离婚争孩子,老婆理直气壮地说:“孩子从我肚子里出来的,当然归我!”老公说:“笑话,简直是胡说八道!取款机里取出来的钱能归取款机吗?还不是谁插卡归谁!”

矫情举例:

顺带说一下,后面是比喻论证,“争论多源于评论者喜欢用比喻,而不习惯就事论事地谈。比喻虽然形象和直观,却偷换了论题。

其实呢,如下:

大前提:凡是取款机里取出的钱,会被据有它的人必然消费掉。

解释一下:(在特殊情况中,钱绝对变成了其他价值存在。例如撕碎了,那是把钱当解气的对象,这行为本身,已经是对钱的本质存在的取消)。

小前提:孩子等于取款机里取出的钱,你必须据有。

结论:孩子会被你消费掉。

说明:(1,在特殊对待钱的所有特殊的可能情况中,必然能推出孩子相应的必然遭遇。2,如孩子等于钱,见结论;如孩子不等于钱,丈夫的论据失效,论证思路失效,观点错误)。

感触:话题作文,仍旧糊涂在教师身上,不怪学生。

3,情感受逻辑规定(有情感逻辑);情感不受逻辑规定(没情感逻辑)。

又谈了半天儿,具体例子不举了,太多。

其实呢,如下:

大前提:凡是在逻辑内的,都必然被推知。

小前提:情感有逻辑。

结论:情感必然被推知。(必然吗?)

感触:文史哲语修逻,真不能分家。

总结:国家对语文学科的课改,原本就能改得特别好的,但为什么不能改到特别好呢?人的认识跟不上,不怪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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