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6日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与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相比,有哪些新变化呢?今天,小盖就和您一起聊聊这些变化点。
1.调整办法名称及相关文字表述。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4的表述,名称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改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办法中的相关文字表述也做了相应调整。
2.规范“境内”的表述。
首先在第一条中做了全称的表述。
3. 调整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项目。
由49号公告的10项调整为29号公告的20项。
主要是根据营改增后新增的跨境应税行为进行的调整。
29号公告的20项与36号文件免税项目一致,并对36号文件的免税项目进行了细化。
36号文件免税项目共19项,29号公告多出的1项为“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此项在49号公告中也有相关规定),是与适用零税率相关政策的衔接。
29号公告与49号公告的对比
29号公告与36号文件的对比
4.增加过渡性规定。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29号公告第四条)
此规定与36号文件第九条相对应。
(2)此前,纳税人发生符合2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29号公告第十九条)
5.增加工程项目提供合同的相关规定。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6.增加1项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
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7.调整对收派服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
(1)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改为“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提供收派服务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计算项目,5月1日起全部纳入营改增,不存在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全部应为增值税销售额。
8.进一步明确免税备案的时限及相关规定。
(1)明确了备案时限为: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对备案提交资料中的其他资料,不再由各省要求,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9. 明确“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规定。
(1)备案时限: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
(2)备案资料: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10.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受理免税备案规定。
(1)文字表述更加规范、准确。
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2)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1.明确对纳税人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理规定。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明确纳税人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3.明确免税到期或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规定。
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免税管理办法还有一些细节变化,请参考以下对照表。
29号公告与49号公告全文对照表
以上,是小盖简单梳理的变化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