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二、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要求:
普通灯具不小于0.3 m。
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小于0.5 m。
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小于0.5 m。
功率为100~ 500W的灯具不小于0.5 m。
功率为500~2000W的灯具不小于0.7 m。
功率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小于1.2 m。
三、采暖管道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的安全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四、库房内物品堆放要求: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五、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 m。
六、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 2 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 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七、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5 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 m;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 m。
八、商场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 m。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 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九、热风幕与可燃物应保持2 m以上安全距离。
十、厨房区域配电箱须装在厨房入口墙面,并与蒸炉、油锅、灶台、水池保持 1 m 以上距离,且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 1.2 m~1.5 m 之间;灭火器须在离灶台、常用大功率设备等周边1 m 距离内(消防设施距离汇总);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十一、配电箱内、周围 1 m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
十二、用电设备、接线板周围 1 m 处不得堆放可燃物。
十三、临时装修改造区接线板离地面不低于 300 mm,相邻接线板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000 ㎜以下接线板宜采用安全接线板。
十四、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十五、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 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十六、火灾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 m内不应有遮挡物;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 m,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5 m/0.9 m(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参考文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2020修订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
《商业综合体火灾直接致灾因素控制指南》DB22/T 2656- 2017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