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二)----善意取得

  老陈一天在逛提示的时候看上了某小珠宝展的一件首饰,老陈当时就把它买下来了。但是由于老陈对于珠宝鉴定并不是很在行,买回家之后,他才发现有他人穿戴过的痕迹。于是他立刻就联系了举办该展会的相关部门,向他们说明了情况。相关部门却反馈说,这个珠宝店铺涉嫌将当铺里的珠宝拿出来卖。现在珠宝所有人,都火急火燎的想要要回珠宝。老陈有点为难,他既想要退回商品,又想要将支付的钱拿回来,但由于现在商家已经跑路。他现在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将珠宝占为己有,由于民法典规定老陈是善意的第三方,所以他可以不退回商品。二是。将珠宝归还给所有人同时向举办展会的相关部门所要补充,因为他们有义务审核在展会中展览的珠宝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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