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格股"股权律师团 股权设计激励分割继承法律咨询
「格股」企业家股权律师团导读:公司减资和股权退出,会导致股权变动涉及股东利益,大股东用自己绝对控股的表决权定向将自己减资,将小股东的股比变相成为大股东,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公司遇到难题,大股东就可以将自己“洗出去”,让小股东“背锅”吗?同比减资与定向减资又有什么不同?一文全解读。
2020年2月初,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面对媒体采访时大倒苦水,表示受到疫情影响,西贝400家门店停止营业,只保留100多家外卖业务。
不止西贝,2020年以来,由于疫情等各方面的影响,很多公司企业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冲击,在经济下行的大趋势下,许多公司纷纷选择“瘦身”,缩小自身规模,而“瘦身”的法律化表征往往是「减资」,减资有没有风险?减资合不合法?
01-什么是公司减资?
我国《公司法》第九章规定,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从股东的减资比例是否相同角度看,又分为股权的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
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不同比减资又称“定向减资”,是指公司进行减资程序时,各股东的减资后股权比例与减资前发生变化的情形。
公司减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股东会决议,同时,做出的减资决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经过经法定程序,或者作出的决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作出的减资决议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大家公认的,减资行为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02-减资关联股东表决权?
如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内容是,大股东可以减资,小股东不能减资,也就是不同比减资,这样的股东会减资决议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是不是意味着控股股东可以单方改变股权结构?如果无效又怎么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减资决议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苏02民终1313号,联通公司上诉陈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沪01民终11780号华某上诉圣甲虫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就上述问题作出一致的结论,两个案例针对此问题的裁判要旨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处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
2.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结论:
公司注册资本数量减少时,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涉及减资后股权在股东之间分配的定向减资时,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排雷-股权减资有风险
「格股」企业家股权律师团排雷:减资作为降低未来负债责任的手段,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会被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同比减资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判决思路。公司减资股东退股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