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刁某利,男,26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刁某利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游戏,欠下巨额外债。刁某利利用大学期间所学计算机知识,从国外获得一款“后门”软件,该软件能够利用网上商城的程序漏洞,侵入网上商城计算机系统,篡改支付系统后台程序,修改交易价格数据。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2017年5月13日一时许,刁某利登录网上京西商城(该商场为国有),发现该商城正在发售一款名为“e卡礼品卡”(以下简称购物卡)的商城购物卡,该卡为不记名等额面值卡,卡面价值与实际购物价值相同,无优惠和折扣活动。在网上购买成功后,商城会将客户所购卡寄送其所指定的地址,客户持卡到商城购物消费。刁某利便在京西网上商城申购了五张面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随后利用后门软件侵入商城的后台系统,把该卡的售价从,1万元改为一元,并进行了支付,用五元成功购得了五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购买成功后,刁某大喜,贪心顿起,觉得五张卡太少,做一次就做大一点。遂,用同样方法再次购的40张购物卡。同年5月15日,刁某利收到京西商城寄送的45张购物卡,刁某利利用后门软件实际支付45元购得45张,价值45万的购物卡。
2017年5月,刁某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通过微信群向外兜售,并谎称自己为京西商城的员工,可以通过内部优惠价购卡,拿到成本价的京西商城购物卡,以每张便宜2000元出售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并答应先验证后付款,假一赔三,担保该卡的真实和有效。刁某利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窃得的卡以每张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泽群(男39岁,公务员)10张。张天佑(男,45岁,律师)6张。赵颖(女,34岁,事业单位员工)4张。共计出售20张,非法获利16万元。刁某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送给其母亲陈莉5张。剩余20张案发时尚未售出被公安机关在刁某利住处查获。同年5月25日京西商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发现有一批45张购物卡存在异常,经调查发现,该批卡均以一元的价格出售,商城便立即决定对该批45张购物卡予以止付,并作废处理。由于商城经理担心承担责任,便禁止员工报案。
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得知刁某利销售给李泽群的十张卡,李泽群为了得到提拔,全部送给领导。张天佑购得的六张卡送给了一名法官。赵颖购得的四张,其中两张送给了孩子的老师,剩余两张自用。在去商城购物时被告知不能使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城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售出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称本公司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刁某利任何刑事责任,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办案说明称,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关犯罪嫌疑人入侵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所盗卡实际消费情况的证据,无法调取。
问题
1、本案涉及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本案中,被告人涉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罪,到期之后又实施诈骗罪。(1)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刑事诉讼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京西商城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被盗购物卡消费地。(2)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管辖权,被告人涉嫌实施诈骗行为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所使用微信群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出售给被害人李泽群、张天佑、赵颖三人所盗卡的交易地,被害人使用计算机系统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他人财产损失地。(3)牵连管辖权。由于本案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六部委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并案处理。上述管辖权连接点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和法院均有全案的管辖权。(4)优先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根据该条规定,本案由被害人报案地的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
2、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救济?说明理由。
如果本案中,公诉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那么本案中的被害人只有京西商城。尽管李泽群、张天佑、赵颖三人受到被告人刁某利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但他们并非盗窃罪的被害人,因此,如果公诉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刁某利,上述三位购卡者其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的救济途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可以要求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刁某利的诈骗行为。如果公诉机关不起诉刁某利的诈骗行为,上述三位购卡人可以像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检查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分析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应该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不仅是对定罪事实和证据的要求,同时也是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要求。本案中,如果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没有查清楚,就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全面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如果被害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必要的搜查和扣押措施。通说认为,当被害人拒绝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不得进行强制性检查,因此,本案中侦查机关不得以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证据为由而放弃对购物卡实际消费情况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收集,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不合法,不具有证据能力。
4、分析京西商城出具的声明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
京西商城出具的该份声明不能认定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协议书,只意味着被害人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并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当事人和解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并且符合特定犯案件范围,才构成当事人和解。本案中被害人的该份声明,显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是国有公司,对于被害人的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规则》第38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6、本案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还涉嫌诈骗罪,公诉机关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新的事实需要补充,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审判期间补充侦查一两次为限。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提请法庭恢复审理。补充完毕重新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延期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不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视为人民检察院撤诉。在法庭延期审理期间,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二款和1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检察院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已补充侦查完毕。《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4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7、本案在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在法庭审理期间,如果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庭恢复审理的,或者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给辩护人以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具体包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根据《刑诉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二、延期审理。根据《刑诉规则》第455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三,听取意见和重新开庭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8、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变成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的购物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对律师上诉,辩护意见应如何评价?
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是在传统定罪和量刑不分的情况下的一种不准确的认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不同审判阶段,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有重大区别。就定罪程序来说,应遵循严格的罪行法定,疑罪从无,严格证明,等原则和规则就量刑来说,实行自由证明,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等原则。本案被告人所盗购物卡的实际消费数额只能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并不能影响定罪问题。如果所盗购物卡实际消费额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就应该按照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未遂,这并不影响被告人盗窃罪的构成故意,被告人所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存在疑问,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由,认定被告人无罪是不正确的,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