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光缆行业产品质量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宽带战略的实施,维护网络安全;践行光纤光缆行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光纤光缆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光纤光缆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市场行为的自我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光纤光缆行业产品质量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经营、诚信守约,自觉维护光纤光缆市场秩序,为客户提供质量合格、服务满意的光纤光缆产品。

  第三条 凡自愿加入《光纤光缆行业产品质量自律公约》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公约作为自律性文件,是全体签约企业对本企业和用户的承诺;签约企业从事光纤光缆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坚持“用户是中心、质量为第一”的质量意识,自愿遵守本公约,依照本公约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光纤光缆行业是指从事光纤光缆产品生产、销售行业的总称;光纤光缆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 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作为公约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光纤光缆产品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协同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保障本公约的施行。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光纤光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八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推行、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第十条 光纤光缆产品性能和构件尺寸应当符合其规格、型号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营商招标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光纤光缆产品标准和要求的原辅材料。取自光纤光缆产品中的原辅材料,其性能也应当符合其规格、型号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营商招标技术规范。

第三章  执行条款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签约企业,可授予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 签约会员单位公议由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北邮华飞研究所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组成行业光纤光缆质量监督委员会,全权负责行业光纤光缆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签约会员单位违反光纤光缆质量自律公约的,行业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协调阻止违反公约的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企业在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上,将会排在后面执行或延迟执行;

  3、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将协会意见发送相关单位;根据情况也可以书面通告运营商及主管部门监督处理,进入诚信系统登记。

  4.将连续三次以上(包含三次)违反公约、情节严重的签约企业,取消其自律公约的成员资格;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向社会公布,并进行行业谴责;由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同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入网证和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行业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根据已经取得的违约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公约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公约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向公约监督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签约企业有权对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光纤光缆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签字生效(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在光纤光缆质量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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