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报社记者小李为了吸引读者阅读其写的文章,以未加考证的虚假事实恶意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主要历史人物,歪曲“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中的基本事实,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导读者对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进而降低他们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请问,小李是否侵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的名誉?英雄烈士与普通人去世后的名誉保护有什么不同?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
法条:
《民法典》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意味着死去之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但是中华民族素有“死者为大”的传统,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利益理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寄托着生者的哀思。如果有人侵害死者的名誉等人格利益,依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去世的,那么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那么原则上不予保护,这主要是考虑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生者言论自由的平衡。但需要注意的是,英雄烈士这一群体的人格利益保护除外。
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对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简单来说,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族集体情感。为此,《民法典》第185条特别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英雄烈士即便“死了”,但在《民法典》的眼中,他们将永垂不朽。相较于普通人,即使英雄烈士的近亲属都已经不在世了,国家也会永远保护他们的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具体到本案例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这不仅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而且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当下,“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生精神的指引。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律看,英烈精神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报社记者小李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大量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负面的评价,引导人们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降低了他们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这不仅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中主要历史人物的个人名誉和荣誉,而且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小李侵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转自《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