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因为为了确保官僚贵族的特权身份和地位,唐律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制度,构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而严密的特权保障体系。其次唐律沿用了《开皇律》中“十恶”规定,以突出刑律打击的重点,同时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在其中的三类谋逆罪名更是直接触犯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
除此之外,“十恶”中的剩下几恶同样触犯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纲常名教,而唐律对这些罪名的确立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
而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则可以从同居有罪相为隐的制度来理解,即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奴婢可以帮助隐瞒除谋反以外的犯罪。其次则是准五服以制罪,亲属关系越近,刑罚上的效果越重。
“用刑持平”的精神则可以从在唐太宗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来理解。再者唐朝曾有过长孙无忌带刀入殿案,最终双方都没有被判罪,并未因一方的贵族身份而有所偏袒。最后则是可以从唐朝出来涉外案件的化外人原则来理解,“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而对唐律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的理解,则可以从唐朝统治者规定的立法指导原则“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来加以理解,其次则是因为唐朝以隋为鉴,唐律从而具有宽简、划一、稳定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