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属于受偿范围,不能申报,不可能得到受偿,故B不正确,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被解除,而可申报的债权要求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因为C项给付内容是劳务,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故C项不当选。
可申报的债权应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对于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故D项不当选。
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