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孔小姐与其丈夫段先生结婚六年,育有一女段小某,年仅4岁。婚后不久,孔小姐以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购买了“小产权楼房”一套,未进行登记。因当初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第四年双方性格缺点暴露,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经慎重考虑,二人正式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年幼的段小某与母亲孔小姐共同生活,但就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二人未能达成共识。多次协商无果后,孔小姐觉得久拖不决不仅丧失时间成本,亦耗费大量精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基于买卖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孔小姐与段先生向第三人购买的小产权房属于未获得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性质。
那么段氏夫妻能否在离婚时分割该小产权房呢?
王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就此房屋发生纠纷,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孔小姐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孔小姐虽无法分割所有权,但该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孔小姐是否还有其他方式争取与该小产权房相关的权益?
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即仅可以对房屋的财产权益予以分割,而不能对房屋本身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是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归一方,由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的确定,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进行价格评估,原则上以该小产权房的购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支付合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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