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一、适用范围:人身权益(权利)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民事权利或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中人身权利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二、监护权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监护人针对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并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死者权益的保护。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款形式上是保护死者的权益,实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权益的保护。
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针对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因素: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