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年春节来临,很多朋友咨询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通过本文大家可以了解国务院对2018年节假日的具体规定及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一、国务院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节假日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即:法定节假日:2月16-18日。
休息日:2月15日、2月19-21日。
二、法律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2018年春节期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2月16日到18日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补休来替代。
2月14日,2月19日到21日这四天属于休息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这里的200%、300%的加班工资,均为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后,需要另行支付的。
四、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方法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时,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