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事前”关口 强化全链条监督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有力遵循,并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方位监督出发,党内与党外相结合,通过对结果的检查和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的追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事前监督的关键环节,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以刚性条文的形式将12项需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情形予以明确,增强了任前事项报告制度的指导性和刚性约束力,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操作指引不够细化明确等问题。例如: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对12项应当事前报告情形掌握不够清晰和准确,认为任前事项报告制度是“走过场、多此一举”,存在不理解甚至误解等思想偏差。另外《办法》对任前事项的报告内容、程序、适用条件和审批重点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和具体指引,导致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指引,“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事前监督效能的发挥。
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任前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报告意识,准确把握任前事项报告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要尽快细化出台任前事项报告具体操作指引。通过实地调研、业务座谈等方式听取单位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任前事项报告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同时对任前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细化梳理,科学制定任前事项报告内容清单和审批重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