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事件中的“多人运动”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为了求证罗志祥事件中的“多人运动”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朽木特地去咨询了律师朋友,以下为和律师朋友的沟通记录。

大家可以看看,多一些知识点,多一些专业!

Q:男星进行“多人运动”会被判聚众淫乱罪吗?

A:【聚众淫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所以先要根据《刑法》第六至第九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判断所谓的“多人运动”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Q:先不要谈这么多理论,假定男星的的“多人运动”行为就发生在中国大陆,犯聚众淫乱罪吗?

A: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明确了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就是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就是多次参加。

Q:爆料原文是“更过分的是 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按这个意思,肯定有三人以上了,两个人肯定不是多人运动嘛,一两次也不可能说“经常”,那男星就算不是组织、策划、指挥,也是多次参加,定罪没问题吧?

A:别急嘛,符合这种行为类型也不一定构成犯罪,聚众淫乱罪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就是说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所以有学者认为私密进行的性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干预。因此如果聚众淫乱仅仅是在隐秘封闭的空间下,不扰乱公共秩序,那么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Q:就是说不构成犯罪?

A:也不是这么说,毕竟无论是《刑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聚众淫乱罪一定要求“公然性”,所以实践中也有多起在私密空间下的聚众淫乱行为被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2009年南京的大学教授“换妻案”,如果感兴趣可以自行搜索。所以根据现行法律,“多人运动”还是有构成聚众淫乱罪的风险。

Q:讲了这么多,那答案到底是什么?

A:法律很多时候不会像自然科学一样可以求解出一个唯一答案。今天这个问题涉及公序良俗、社会观念、法律规定、个人自由的界限等多个值得探讨的领域。我们在呼吁立法或法律解释明确的同时,都可以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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