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2006年彭宇案的影响,许多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扶。不仅导致很多本不应该有的伤亡,还刺痛公众的道德神经,认为一些国人道德沦丧,甚至有人说出“老而不死”的诛心之语。
今年十月一日起,民法总则开始实施,鼓励大家英雄救美的“好人法”终于实施,大家终于可以放心的做好事了。可谁知,最近报道出来的一件好人案,却是让我们猜中了开头,却猜错了结尾。
七旬老太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超市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看报道,两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原告称自己做了好事之后,对方态度冷漠,超市也没有上门看望,心寒就告上法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可被告李老太太也委屈的说:看了超市监控,两人根本没有肢体接触,根本也算不上见义勇为呀。暗含的意思就是您都没帮上忙,反而受伤了,要被告赔偿,被告不甘愿。
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判断。仅仅作为吃瓜群众,甚至以后有可能遭遇这种事的热心人士,心中有些话,不吐不快。
第一,见义勇为不需要具备救人的能力么?
某大学生,回家路上看见孩子落水,立刻下水救人,因自己不会游泳,最终溺水而亡。明知道河水深超过2米,自己能力不足,仍然义无反顾救人,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但这种行为绝对不值得提倡。难道这个大学生的去世,他的父母家人不会伤心欲绝么?
见义勇为,不仅需要挺身而出的勇气,更要具备能够救人的专业能力,丰富的救助经验以及充足的体力。
就如这个扶人案中的老太太,凭着一腔热血,主动在运行的电梯上去帮助摔倒的祖孙。这个热心,值得我们大家的学习。可是结果呢?有没有帮助到别人不说,自己摔伤了。本想做一件好事,却因为受伤,要求受助者赔偿,导致受助者也是一腔怨愤。
第二,法院判处受助者应该负责赔偿,应该也有鼓励见义勇为的意思。本来祖孙俩也受了别人的好心,给予部分的补偿也是应该的。但是担负起全部的责任就有些不合情理了。法律希望好人不要流血又流泪,但是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对受助者又有些不公了呢?
受助者自己不仅摔了一跤,反而要赔偿别人2万余元,内心又有多么煎熬。最少我的吃瓜奶奶听到这件事,就说了一句话:我要是遇到,我宁愿自己摔断腿,也不要这样的人扶!
希望法律能在这方面再进行补充,例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损失,由这笔基金来拨款。
不解决类似的问题,下次我们摔倒了,别人伸出援助之手的时候,可能我们不敢接受那份好意,反而祈求:老太太,求你千万别扶我!
无戒365极限挑战营 第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