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号057东周之春秋编号040
拟七律
(首句平起平收式,格律不精浅曰拟)
东周之春秋四十
公孙铸鼎布刑书,
叔向攻击辞气足。
议事先王均求制,
知刑黔首不可服。
岂料时移而世易,
皆因民众且人疏。
如非明法告天下,
姬郑商财速竭枯。
注:
1.首联,子产铸刑鼎,公布法律于世,晋国大夫叔向认为不妥。公孙,指子产。
2.颔联,理由之一是“先王议事以制(命令),不为刑辟”。二是“民知有辟(刑法),则不忌(害怕)于上”。
3.颈联,但是,时间到了春秋,尤其是郑国位于交通要道,商业发达,先王时代熟人社会的原则已然失效,公布法律、执行法律势在必行。疏,疏远,陌生。
4.尾联,如果不及时实行依法治国,郑国商品经济必然衰落,国家财力也会枯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