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发布了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将春节假期延长三天(1月31日星期五、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020年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事项通知》,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020春季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据此,我省延长复工从2020年2月3日开始起算。为便于阐述,将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延期假期简称为“春节延期假”,将省市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简称为“延期复工假”。
那么,春节假期假、延迟复工假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呢?首先应当需要明确春节延期假以及延迟复工假的性质。
一、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的规定,春节延期假的性质应依法理解为“调休假期”,而非法定节假日。工资如何支付,建议如下:
1、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两天原为工作日(1月31日星期五是工作日,2月1日虽是休息日但国办发明电〔2019〕16号通知已将其调整为工作日),现调休为休息日,属“调休假期”。
企业可先支付正常标准工资,但在将来休息日进行补班处理,无需支付2倍工资。 如企业自愿放弃对1月31日和2月1日的休假补班,也仍应视同上班,仍需支付工资。
2、2020年2月2日(星期日)一天原为休息日,按正常休息日处理。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将来也不能安排补班。如果安排补班,则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2倍的工资
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劳动法基本原则,我省的延期复工假,应理解为“调休假期”,也应参照春节延期假调休处理。如何支付工资,建议如下:
1、2020年2月3日到2月7日是原为工作日,现调休为休息日,属“调休假期”。企业可先支付正常标准工资,但在将来休息日进行补班处理,无需支付2倍工资。 如企业自愿放弃对休假的补班,也仍应视同上班,仍需支付工资。
2、2020年2月8日、2月9日原为休息日,按正常休息日处理。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将来也不能安排补班。如果安排补班,则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2倍的工资。
三、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员工,在隔离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期间(出勤)计发工资。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