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从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18年3月,A公司作为借款人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就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此同时,C公司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C公司向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担保合同》未对争议解决问题进行约定。

问题

如果A公司未能如期还款,B公司申请仲裁时,可否将借款人A公司和保证人C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换言之,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对担保合同有拘束力?

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担保合同》未对主管及管辖问题进行约定,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仲裁,根据主从关系,B公司可列C公司未被申请人,仲裁委应当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适用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情形,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管辖,B公司不能直接将C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

评论

主合同与从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分别作出不同约定,在实务中并不鲜见。本案《借款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仲裁,而从合同《担保合同》未作出约定。此时可能有人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保纠纷亦由仲裁管辖。但该观点不能成立。首先,该条规定是针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情形,以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主合同明确约定仲裁,应当排除了法院的主管;其次,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能适用仲裁解决。

其实,对于主合同与从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可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9号)明确“涉案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24号)明确“玉林市政府(担保人)和路劲公司均不是合作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合作合同(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玉林市政府(担保人)……仲裁人依据合作合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就涉及玉林市政府(担保人)的担保纠纷而言,仲裁裁决已经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327号等案件中,亦持上述观点。因此,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并不及与担保合同,应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别确定管辖。

就本案而言,B公司可法院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C公司。另外需要指出的,如果从合同仅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那么,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可以适用于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33号裁定书持该种观点。


延伸

1、如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约定法院诉讼,此时如何确定主管机构?

主合同约定仲裁,但从合同约定诉讼时,主从合同应当分别由仲裁委员会、法院进行受理。

2、主合同约定诉讼,但从合同约定仲裁,如何处理?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22号案例,主合同由法院管辖,从合同可申请仲裁。

3、主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从合同约定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主合同应由法院管辖,从合同可申请仲裁,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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