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为何难以认定正当防卫

  昆山龙哥案、赵宇案乃至刚刚公布的涞源反杀案结果都是行为人因正当防卫而无罪。正当防卫这个规定刑法很早以前就有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却非常少,从昆山龙哥案之后,司法实务人士似乎才真正认识了正当防卫。由此来看,龙哥功不可没,中国的法制史上会铭刻着他的名字,虽死犹荣。

  为何在此之前实务中认定正当防卫如此困难,明明很多案件情形与昆山案相似,却最后以犯罪处理了。笔者想从办案的角度简单谈谈。

  说起正当防卫总是绕不开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当然还包括故意杀人罪。由于笔者办理的故意杀人罪比较少,而且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均涉及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认定,故本文只从故意伤害罪着手分析。而故意伤害罪中难以认定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原因。

  1、否认反抗是人的本能。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当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可以先行逃跑或记住对方特征,事后报告公安机关,而不能随意伤害对方。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就是这么认为的。

  这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司法理念表现,完全否认了人的本能,以事后局外人的理性来思考当事人当时面临的现实危险。人在面临危险的时候逃跑是一种本能,反抗也是一种本能。

  2、斗殴否定防卫。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只要双方在事前与被害人有矛盾、争吵等,后来双方均动手攻击对方的,就是相互斗殴;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是互殴,不考虑起因,互殴视为双方都在实施不法侵害,两个不法侵害相比较,谈不上谁对谁错,自然也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了。

  3、以认定被害人过错代替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实践中很多以认定被害人过错来代替不法侵害的认定。比起论证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对事实的深入研究,认定被害人过错就很简单了。

  4、维稳风险。这是一个上不了台面的理由,但却是现实。如果认定认定防卫,那么就必须先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受伤躺在医院里的被害人很大程度上会采取越级上访、申诉甚至是到司法机关无理取闹的方式来维权,被害人不理解什么叫正当防卫,但知道对方把自己打了还不承担责任这回事。

  很多时候被害人的上访事项已经超越了案件事实本身,矛头直指办案人,而各级部门三令五申的提出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信访维稳的压力最后都压在了办案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如何敢去认定正当防卫。

  5、司法理念落后。认定正当防卫导致的结果是行为人被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在司法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这种事项的决定权有些地区下放到了员额检察官,有些地区还保留在检委会手中。

  检委会委员有很大一部分是已经多年不在一线办案的人,理念还停留在过去,并且基于维稳的考虑,不一定能接受办案人正当防卫的观点。

  以上原因很多都是可以主观上的问题,随着正当防卫越来越深入人心,必将成为过去时。

  类似于昆山案的案件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笔者一直关注的陕西王浪故意伤害致死案,该案目前在二审阶段。希望此案能够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治的实现就是要靠一个个案件去推动的,虽然过程当中有波折,但趋势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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