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第二季如期而至,近期,通过各种媒体,伤者及园方均表达了自己对于此事的观点。
不出所料,双方因为赔偿金额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
一般而言,侵权损害的第一步就是损失的确定;
损失包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法律标准非常清晰,通用损失包含医疗损失、误工损失、交通损失、康复损失、护理损失等一系列直接发生的费用损失。
如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则损失还包含伤残赔偿、死亡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一系列费用损失。
构成伤残还会有一定精神损失赔偿(只有构成司法鉴定意义上的伤残才会有,你说因为此事件,以后再不敢看老虎了,这不算精神损失,不赔)
间接损失通常属于一种预期损失,多数情况下,在难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时,则不予赔偿。
举个例子:
如果女子从事工作与容貌密切相关,因此次事件导致毁容,从而影响未来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经济损失,这就是间接损失。
本次定损双方协商参照交通事故的定损原则,是靠谱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类别。
但,重点来了,损失确定了,谁来买单!
专业法律人员的价值就在于此;1、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即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3、侵权行为与间接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可预见性的因果关系?
以上三点,决定了,赔与不赔?赔多赔少?
侵权律师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即在于此!
动物侵权的定则依据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十章中,其中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原则上:动物园动物侵权,推定动物园有责任,需要赔偿。
受害人仅需证明损害实际发生,并提供相应的损失清单,即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而动物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据报道,受害方及园方之间的分歧明显,园方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
据公开报道:园方已经举证;
1、经过区县行政部门的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2、入园时签署的“生死状”。
3、事故发生时,园方人员第一时间出现的部分视频。
4、园方工作人员的“口述”,口述表明:受害人下车后,园方人员第一时间鸣笛要求其回到车上。
下面让律眼君仔细分析一下,以上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园方无责的抗辩呢?
1、区县相关行政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该事件是否为一个生产安全事故;
该调查报告与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法上的责任判定并无直接关系,调查结论是否构成生产安全事故,仅做为园方是否需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依据。
园方据此报告强调自己无责,涉嫌法律适用错误!
2、“生死状”,该文件,属于合同法中典型的“格式文本”,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生效有三个前提:公平+提示+说明;
如果园方未做到以上三点,则“生死状”涉嫌无效,同样难以构成免责的依据。
其中3、4两项事实上说明了园方具有一定的积极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行为,有了这些行为,园方可以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但这些行为,同样难以做为自己免责的依据。
在事件当中,园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未有充足的预案,同时人员面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明显欠缺。
综上,据公开报道,以上园方的抗辩依据,还难以认定为完成了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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