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果的形式
结果,是念头最后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以精神性还是物质性的存在,都是念头的结果。结果的构成特征中,区分现实性还是梦境式的分野因素包括结果的载体、结果的价值、结果的指向。
结果可以是精神性或是物质性的,但结果最终的载体在于状态的转变上。
举个例子,有条不紊的打扫完房间。一开始的念头可能是认为房间脏乱或是保持房间整洁整齐的习惯,在念头的驱使下,开始着手整理房间物品,清洁各个角落,最后房间由一开始的脏乱到最后的整洁一新。结果就体现在这种两种状态的转变上。而另一个精神性的例子,比如看一本书或是在地铁上浏览手机新闻,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发无聊或是主动获取信息。如果看完以后,你可以复述出书中的主要理念或者新闻的主要信息,你就获得了信息,但这并不足以构成状态的改变,因为新增的信息或者理念仍然是精神性的。而再进一步,你利用了理念或信息指导了自身的行动,或者补充了自己在某个问题上的解决原则,并且可以在实际解决问题过程中应用这个理念,我们就认为阅读过程中产生了结果,因为前后两个解决问题能力有所差异,中间存在状态的转变。而无论是学生坐在课堂之上听讲,还是佛陀端坐于菩提树下的沉思,认定是否存在结果的分野在于是否产生了状态的转变——以前不会的问题现在会解决,以前不足的问题现在更加擅长。即使如佛陀看上去是纯粹的冥思,但其经过冥思之后,领会了情绪与变化的本质,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是渐进性并彻底的,其转变后的思考采用的是新的思维方式,而非原先的普通思维方式。因此即使是精神性的结果,但仍存在状态的转变。因此区分结果是现实性还是梦境式的分野之一在于是否存在状态的变化。
结果的价值。
尽管上文提到是否存在状态变化是结果区分现实与梦境的特征,但仅有状态的变化仍不够。仍然以打扫房间为例。打扫完了房间,出现了状态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你在打扫房间的时候,心里想的是其他的事情,或者是机械性的执行这个过程,那么尽管存在状态变化,但我们仍然会认为这个过程是“梦境式”的,因为当事人并未真实的认可与接受结果的价值。如果结果是有价值的,那当事人在做的过程中不会一心二用。也就是我们强调“专注”。因为专注是认可结果价值的表现形式。也因此,是否以专注为表现认可结果价值是区分现实性与梦境式的因素之一。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定义“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差异性与主观性。甲之蜜糖,乙之砒霜。在此,我们对结果的价值定义,只用三个特征——是否以状态改变为载体、是否认可结果的价值以及价值的指向。
价值的指向是指,当事人认可的价值是内部性还是外部性。内部性与外部性的区别于上述的进取型思维、防御型思维相一致。如当事人认可的价值来源于自身对价值的认可,则我们认为是现实的,比如我们需要完成一个工作,十分的专注(对结果价值的认可),并且我们认为这个结果的价值是熟练并提升自己处理工作的能力,增加自己的工作成绩,那么结果价值的指向是内部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的价值是要回应上级的期待,为了不让他人失望,虽然同样专注于结果,但结果价值的指向是外部性。之所以说外部性的结果是梦境式而非现实性,因为他人的期待是你无法真实把握的,具有不确定性,而内部性的价值指向是自己可以感知并且控制的。因此,对于区分现实性与梦境式的结果特征之三为结果价值的指向性。